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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能发起成立股份公司

时间:2024-09-25 12:08:58 点击:150 次

  公司成立发起人是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股份公司成立的发起人需要满足公司法的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担任发起人,但需要注意《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性规定。

  二、其它具备法人资格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中国实行的是企业设立的法定主义,具体内容包括类型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因此,只要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设定的企业形式,无论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均可以成为发起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此外,根据《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问题的答复》,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同样累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50%。

  三、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

  根据现有规定,除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外,各级政府部门和党政机关不能经商办企业,不能担任发起人。一般认为,只要不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是可以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证监会发行部第10号备忘录还对审核事业单位作为主发起人的股份公司经营业绩连续计算问题做出了规定(据悉,证监会近期可能会根据116号文对该备忘录进行修订)。此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村民委员会也可以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

  四、外国企业或自然人

  外国企业或自然人担任发起人时,如果合计持股超过25%,需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设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五、外商投资企业

  从法律地位上讲,外商投资企业属中国法人,其所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不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一般股份公司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成为发起人: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境内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要求: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份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时,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属于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公司注册资本中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六、工会和职工持股会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明确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不能作为发起人。对于已经由工会或者职工持股会持股的公司,应对此进行规范。这里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如果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三年,能否转让工会或者职工持股会持股以满足发行上市条件。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公司法》第147条中所规定的不能在三年内转让股权的“发起人”是指合法主体。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理应进行改正。因此出于“规范”目的而进行的股权转让并不违反《公司法》。

  七、自然人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但是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其一,如果自然人的人数不多,建议由自然人直接持股,但自然人的股份必须通过合法形式取得。

  其二,虽然《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人数无上限规定,但人数过多存在被视为变相公募的可能。在实践中,如果需要持股的高管人员或者核心技术人员较多,或者是试图实现职工持股,一般是设立专门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但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公司内部的持股作出安排。由于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超过50人的限制,实务界为解决该问题进行了探讨。一般认为,在《信托法》颁布后,由自然人作为委托人,与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由信托投资公司持股而自然人作为受益人的方式是合法可行的。

  其三,如果是公司高管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以大量现金出资设立或者以现金受让股份,需关注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是否来源于股份公司或者大股东);如果这些自然人股东为筹资而存在高额负债,则需关注是否会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其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能是自然人。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但是,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纯内资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持股在一年以上,那么这个公司被收购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自然人的股东身份可以保留。

  八、其他不能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情况

  一般认为,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能成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受相关金融法规的限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也不能作为新设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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