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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专以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为业的人。

时间:2024-06-24 11:34:36 点击:167 次

导语: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市场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体一般是专以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为业的人。

案例:小明开了一家卖手机的小店,生意一直不错。但是,最近发现有一家竞争对手在他店门口摆放广告牌,声称自己的手机质量更好,价格更便宜。小明觉得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向律师求助。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欺骗、胁迫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恶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等。对于小明遇到的情况,竞争对手在门口摆放广告牌,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律师建议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的行为:(一)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二)恶意诋毁他人商品或者服务;(三)其他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的行为。”竞争对手在门口摆放广告牌,可能属于发布虚假宣传的行为。

律师建议小明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竞争对手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同时,小明也可以考虑通过法院起诉竞争对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一般是专以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为业的人。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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