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德国、日本、法国及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纳入承揽合同中。
建设工程合同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有下列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一样,在性质上属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合同,但其工作任务是工程建设,不是一般的动产承揽,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工作物是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成果。
2、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各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在中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干预。
工程合同的内容(1)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工程概况:指工程的地点、内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性质、定额工期总天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质量等级、合同价款等;
(3)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4)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的法律;
(5)图纸的提供,指提供图纸日期、套数、保密要求、费用的承担等;
(6)甲方住工地代表,任命书、委任书;监理总工程师等;
(7)乙方住工地代表,任命书等;
(8)甲方的工作,如施工条件(水、电、电讯成份的时、要求,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时间等)
(9)乙方的工作,如:提供施工计划,报表名称及完成时间,施工保卫要求,向甲方提供办公、生活设施及费用承担,交通、噪音管理,工程成品、古树、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费用承担,施工现场卫生要求等;
(10)进度计划,如乙方提供施工的组织计划、进度时间,甲方监理确认时间等;
(11)延期开工,推迟开工的原因、日期、顺延的时间等;
(12)暂停施工,暂停的时间、原因、费用的承担、违约责任等;
(13)工程的延误,指工程量变化、设计的变更、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
(14)工程提前,比定额总天数提前××天,采取赶工增加的经济支出,甲方应提供的条件,每提前竣工一天奖励金额和计算方法等;
(15)质量检查和返工,返工的原因、费用的承担、工期的顺延等;
(16)工程质量,约定的质量等级、违约责任等;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验收的部位、时间、内容、继续施工条件等;
(18)试车(应按承包范围确定)试车的内容、时间、地点,甲方应提供的条件、双方的责任、费用的承担等;
(19)验收和重新检验,参加验收的人员、验收工期、费用的承担、造成损失的赔偿等;
(20)合同价款的调整,发生什么情况下工程造价可调整;
(21)预付工程款,时间、比例等;
(22)工程量的核实确认,甲、乙双方核实工程量报告的时间要求;
(2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支付的时间、方式、违约责任;
(24)甲方供应材料设备,设备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到货地点、费用的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的赔偿等;
(25)乙方采购材料设备,采购的名称、规格、型号、合格证明、甲方验收时间违约责任、质量不合格的解决办法、费用及损失的承担、因此延误工期的责任等;
(26)设计的变更,设计变更的提出、费用的承担、工期的顺延等;
(27)确定变更价款, 变更价款的支付方式、工期的顺延等;
(28)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验收的时间、达不到要求工程应顺延等;
(29)竣工结算,乙方提供结算报告、尾款的支付、工程的保修期等;
(30)保修,应签订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
(31)争议的解决方式;
(32)违约责任;
工程合同的违约金(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工程合同分包工程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所谓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建筑法》第29条和《合同法》第272条同时规定,禁止(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需要。
1、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2至3个等级,60个资质类别,其中常用类别有:地基与基础、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钢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园林古建筑、爆破与拆除、电信工程、管道工程等。
2、劳务分包资质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设1至2个等级,13个资质类别,其中常用类别有: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等。如同时发生多类作业可划分为结构劳务作业、装修劳务作业、综合劳务作业。
3、总、分包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关于分包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