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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时间:2024-06-29 12:06:28 点击:176 次
什么是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是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主要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才能发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在特定情况下也包括一定的处罚性。

第四,违约责任具有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 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第二, 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

第三,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第四, 因果关系 ,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从实际出发,我们认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应该包括:

1、实际履行。对“实际履行”之界定,各国存在较大分歧。要言之,大陆法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英美法把实际履行作为辅助救济方法,一般仅限于法院判决并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而且只有在损害赔偿不是一种充分的补救方法时才采用。

我国亦规定了实际履行,称为“继续履行”,除第107条外,《合同法》第 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

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违约责任相关案例

案情:

陈某与肖某以口头方式对原材料买卖进行了约定,且江某在场对双方约定予以证明,后肖某前往各地收集该原材料,同时也订立了相关的合同及其违约责任条款。然而,在肖某依约向陈某交付原材料时,陈某予以拒绝,最后陈某诉至法院,请求陈某赔偿违约金、交通费及对第三人的违约金等费用。本案当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已成立?第二,肖某的诉请是否不当?

评析:

第一,关于本案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从合同实质要件而言,首先,陈某与肖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条件;其次,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最后,该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从合同形式要件而言,合同有书面、口头或其它形式,双方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符合合同的形式要求。因此,本案当中,双方之间的口头合同已依法成立,且依法生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虽然双方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是,从举证角度而言,只要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口头约定内容即可。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中,有一条款即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从这一款规定而言,民事诉讼程序讲求的是是否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第二,关于肖某的诉请是否不当问题。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作为买方的陈某违约,给肖某造成的损失范围应该是确定的,即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可以获得的对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陈某拒绝受领标的物,作为卖方的肖某享有的权利是请求陈某给付价款,相对应的义务即负有向陈某交付标的物。

然而陈某拒绝受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此种情况下,陈某的行为构成违约,那么,肖某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中,若合同约定违约金,则肖某依约可以向陈某进行主张,而肖某向陈某主张因履约而支出的交通费及对第三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等费用,很显然,法院不会予以支持。因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对于买卖合同,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而不在于如何获取标的物,卖方应该对该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具有处分权,否则就会影响合同交易秩序,并且本案合同标的物系种类物,是能够以其它方式或物替代履行。

反观本案,肖某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选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本案当中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故肖某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若陈某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当然,,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符合肖某的要求,则肖某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陈某承担违约金,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肖某应及时考虑诉讼请求的变更,以便于案件审理结果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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