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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申请书

时间:2024-06-29 11:52:19 点击:174 次
协议离婚申请书范文

协议离婚申请书也就是决定离婚的夫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所提交的离婚申请书,以下是协议离婚申请书范文:

我们自愿离婚,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已作出妥善处理,请准予登记。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籍 贯 现在地址 文化程度 职 业 婚姻状况 居民身份证编 号

结 婚 证字号:

日期

字第 号 年 月 日

离婚原因

子女安排

财产处理

其他协议

双方申请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审查处理结果

有关单位调解意见

审查处理结果

年 月 日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结婚证字号 字第 号

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

(一)本申请书正面各栏由双方当事人如实填写,如不会写字,可委托承办人员代写,但申请人双方必须分别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二)申请书各栏由婚姻登记员填写。

(三)“职业”栏内填“干部”、“工人”、“教师”、“军人”、“居民”、“农民”。

(四)未实行居民身份证的地区,在“居民身份证编号”栏内填户籍证明。

(五)“登记日期”应与颁发的《离婚证》日期一致。

诉讼离婚申请书范文

原告: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市人,现住XX省XX市。

被告:X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市人,现住XX省XX市。

事实与理由:

XX与XX于X年X月X日在XX结婚登记,二人是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婚后有一个儿子,XX岁,在XX读书。婚后二人经常因XX事情吵架,经过居委会、邻居多次调解无效,致使感情破裂,现已经分居X个月等等。要充分列明离婚的理由。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判令家电、家俱等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平均分割;

三、判令原、被告离婚后其婚生儿子XX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每月支付XX生活费及教育费XX元,直至XX年满18周岁为止;

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今特向贵院起诉离婚,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望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 年X月X日

离婚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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