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离婚上诉期限离婚上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进行第二审程序。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提出的上诉和抗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
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驳回申请。
根据规定,上诉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用书状或口头两种形式均可。当事人要求上诉,用口头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存放在法院的案卷中。
离婚上诉书范本离婚上诉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x枚,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吴川黄坡镇下龙敦村人,理发个体户,住湛江市赤坎区北桥路10号2栋3门701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柯x辉,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茂名市茂南区高山镇章福车头屋村二组村民,理发个体户,住湛江市赤坎区北桥路10号2栋3门701房。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07)赤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3、儿子柯金城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儿子抚养费42000元;4、坐落于湛江市赤坎区北桥路10号2栋3门701房归上诉人所有,并依法分割夫妻其他共同财产。
上诉理由与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1年相识,1996年7月结婚,同年10月19日生育儿子柯金城。婚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漠不关心,经常殴打、辱骂、恐吓上诉人,并多次毁坏财物。婚后,上诉人早出晚归辛勤工作,完全依靠上诉人赚钱维持家庭生计,不但得不到被上诉人的疼爱,反而遭到其变本加厉的殴打,以致上诉人的精神近乎崩溃。并且被上诉人从不关心和照顾上诉人与儿子,儿子一直跟上诉人在一起生活。上诉人靠辛勤劳动赚钱购买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北桥路10号2栋3门701房的商品房一套。
上诉人自2007年6月28日向赤坎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被上诉人不但不吸取教训,搞好夫妻关系,且分别于当年 月 日、 月 日等多次殴打上诉人,为此上诉人到医院花去治疗费 元,导致上诉人经常于半夜惊醒,精神近乎崩溃,觉得与被上诉人若继续生活下去,生命受到威胁。为此,上诉人再次提出离婚请求,希望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此致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三枚
二00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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