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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协议离婚

时间:2024-07-20 12:41:05 点击:101 次
涉外协议离婚所需材料

一、办理涉外离婚手续国内一方,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二、办理涉外离婚手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

1、还应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办完离婚登记后,需要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

涉外协议离婚的程序

涉外协议离婚的主要程序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申请涉外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

5、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6、申请涉外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7、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

8、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涉外婚姻登记查询方法

1、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2、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4、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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