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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打官司

时间:2024-07-29 11:32:47 点击:212 次
打离婚官司前要准备什么

当双方的共同生活无法维系,离婚就成为唯一选择。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准备工作是相当重要的。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知道了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银行户的储蓄资金进出明细进行查询,法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查询银行账户,法院一般不会收取费用,但目前,我们也发现上海个别法院开始收取相关查询费用,但费用不高,几十元而已。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存款的银行或账号,法院一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查询申请,因此,诉前基本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股票,当事人如果收集不到相关账号材料不必过于担心,律师可以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对另一方当事人持有股票的详细情况进行查询。

离婚官司涉及的诉讼期限

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离婚官司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及例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如女方与他人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分娩等情况,男方感情上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一)行使请求撤销协迫婚姻权利的期限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二)无过错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离婚的期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

(四)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五)再次起诉的期限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如何打赢离婚官司

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该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可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及其处理,人民法院需要查清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子女的抚养、债务的清偿等事实情况。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注意向法庭提供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婚前婚姻基础状况和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以及离婚原因等证据材料,因为这些证据材料都对法院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起着重要的作用。

2、提供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及时提供证据,防止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

(1)对房屋等重要财产要及时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或者是承租使用证。如果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话,要及时调取证据,支持主张。例如章某与杨某离婚案,杨某为离婚作准备,着手用夫妻共同工龄以优惠价将双方所居住房屋产权买下,后立刻起诉要求离婚。由于产权证办理需要一段时间,所以在法院审理期间,杨某向法院提供了该诉争房的承租使用证,而章某却因未及时向法庭提供该诉争房已被买下产权的证据,因而该房被法院认定为杨某承租的公产房,最后导致在夫妻财产分割上显失公正,章某的权利没有及时得到保障。

(2)对夫妻双方的债权债务,提供借据或者是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例如在某离婚案中,女方主张房屋装修款是双方一起从娘家借的,但因拿不出任何相关证据,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诉讼终结后,女方在清理物品时发现了男方的记事本,其中男方自己记录着从岳父家借了装修款。后女方到检察院申诉,检察院集中调取了其他一些证人证言,使女方的诉讼主张得到了充分的证据支持。

(3)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争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及时举证。

例如,某夫妻结婚两年后离婚,经调解孩子由男方抚养,双方对女方应给予抚养费问题争执不下。分割财产时,男方主张家具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并出示原始发票,但出于各种原因,在最终的调解协议中同意将该家具作为女方个人财产算作给孩子的一次性抚养费。几个月后,女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胜诉。继而女方又起诉要求返还抚养费。

法院依据离婚调解书进行了判决,判决男方返还除孩子随其生活期间女方应给抚养费以外的剩余部分。这时男方再主张这部分抚养费是他个人财产为时已晚。因为他已经在最初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放弃了对这部分财产的权利。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不要存在其他心理,要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对属于自己的财产坚决主张权利。

3、提供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例如在某离婚案中,当法庭询问女方有无子女时,女方回答,有一女孩,是收养的。男方对此在庭上未提出任何异议。后法院判决孩子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日后男方出现生活困难时,又重新主张收养这个孩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所规定的条件,收养关系不成立时,再走申诉程序,既浪费了诉讼成本,又使自己受到了损失。

4、提供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总之,在离婚案件中必须及时主张权利并提出证据,并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对对方提交的认为有异议的证据,及时反驳,以期用法律手段切实保护自身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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