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夫妻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应提供的证据(一)提供自己与配偶情况的证据;
这是指工资收入、受教育程度、思想品质方面的等等,谁的经济情况好,谁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谁就有可能取得抚养权。
(二)自己和配偶方的父母方面的证据;
这是指长期带孩子的意见、老人的身体情况等。
(三)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证据;
这是指孩子一直居住的房屋、孩子上学的距离远近、生活小区情况等等。
(四)听取10周岁以上孩子意见。
比如,适当做做孩子的工作还是必要的。离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的解决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夫妻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要注意的问题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除了客观情况,其实还是有一定技巧的。一般来说,要注意如下问题:
首先,要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有利于法庭判决认为你能给孩子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成长环境;
其次,如果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明,毕竟不论外部环境如何优越,也比不上孩子的意愿,法庭也会综合各方面考虑,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
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案例离异夫妻为争夺孩子抚养权争吵 前妻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蒋良与丁兰于1998年登记结婚,次年,丁兰生下儿子蒋小方。由于个性不和,两人于2005年协议离婚,约定儿子蒋小方归蒋良抚养教育。离婚后蒋良独自照顾6岁的儿子很不适应,而且蒋小方从小随外公外婆生活,突然离开也不习惯。于是蒋良又将儿子送回前妻父母家中,由小方的外公外婆代为照顾。
2011年,蒋良突然表示,丁兰已经再婚,不再适合照顾儿子,而自己也不能接受儿子认丁兰丈夫方华为父亲。因此,他坚决要求重新照顾儿子。丁兰对此却坚决不同意。协调无果之下,蒋良强行带走了儿子。但没几天,蒋小方一个人偷偷溜回了吴江,蒋良又闹上门来,双方为此还报了警。由于双方离婚前对孩子抚养有约定,丁兰便向吴江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法官多番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法院承办法官征求了蒋小方本人以及方华的意见。蒋小方表示,自己从小在吴江随母亲及外公外婆生活,同学朋友也都在吴江,平时继父很关心自己的学习生活,而父亲蒋良经常不在家,祖父母在乡下生活,沟通很少,不愿意离开母亲。方华则表示,自己一直视蒋小方如己出,如果蒋小方能随其生活,蒋良可以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综上考虑,最终,蒋良与丁兰约定,维持儿子目前的生活及学习现状,今后蒋良也会多来吴江看望儿子培养感情,会及时支付儿子的学习费用,丁兰就儿子的学习、生活情况也会及时与蒋良沟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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