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赔偿,也叫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说到这里,很多朋友就不明白了,什么叫有过错?哪种情况属于过错呢?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过错是指:有重婚、已婚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受害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离婚过错方赔偿。
离婚过错方赔偿的条件(一) 离婚过错方赔偿首先需要满足提起赔偿的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况。其他情形无法提出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像平时大家所说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为,都不能提起离婚过错方赔偿。因此,以上行为并不能造成多大损害,且不具有长期危害性。
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二)必须是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的不能请求离婚过错方赔偿。
(三)时间上的要求,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必须在起诉离婚时提出离婚过错赔偿;过错方提起离婚,无过错方不想离婚的,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不想离婚且也未提起离婚过错方赔偿的,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再行提起诉讼,请求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方赔偿的标准离婚过错方赔偿包括两部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金额目前司法界尚无定论,但可以参考以下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2、无过错方所受到的现实损害;
3、过错方与无过错方的财力与未来的生活需要;
4、夫妻双方年龄及安康状况;
5、夫妻双方适用于后代受教育或须用于子女教育的时间和费用;
6、夫妻双方的谋生能力等。
离婚过错方赔偿方式(一)物质损害赔偿指财产损害赔偿,就是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无过错方所持财产的减少,无过错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双方共同经营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离婚过错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具体是指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专一的精神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排他的性生活利益受到损害,家庭暴力或精神压抑所致的肉体伤害和痛苦以及名誉、人格尊严、社会地位等社会价值的贬损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较之财产损害难度较大,金钱买不了感情,但金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失。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及其不可估价性特征,法官在裁量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时,则必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来确定赔偿金的数额,这些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精神损害程度。
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羞辱等情绪障碍;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应由医学专家划分轻重程度,作出相应判断。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侵权情节。
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违法造成损害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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