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导语: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7年开始同居,期间育有一子李小四。由于感情破裂,原告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责任。
案例: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7年相识,之后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两人育有一子李小四。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逐渐破裂,最终导致两人分手。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责任,但被告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登记结婚的男女,分手时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未经登记结婚的男女,分手时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责任。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责任,保障李小四的合法权益。
原告:张三
代理人:律师王五
日期: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