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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时间:2024-08-05 13:12:35 点击:199 次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

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可以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但却不能套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在其具体内容上是有重大区别的。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它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如暴力致人伤害),则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二)侵害行为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三)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四)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

如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

(一)补偿请求权人的举证责任

补偿请求权人应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

2、请求权人对婚姻家庭作出了额外的贡献;

3、相比较而言,被请求人的社会地位或经济地位明显优于请求权人;

4、被请求人有能力支付所请求的数额。只要请求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对婚姻家庭作出了额外(这种额外是明显的)的贡献、对方的社会地位或经济地位明显优于自己,就可以推定,这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然,补偿请求的数额应以被请求人有能力支付为限,否则,补偿制度就会迷失其设立的目的。

(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举证责任

这里应分别情形。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一)、(二)情形下,赔偿请求权人须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对方与他人存在重婚姻、同居关系;

2、因对方与他人重婚、同居而导致的己方财产、身体、精神上的损害结果;

3、对方与他人重婚、同居行为与己方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院《证据规则》第九条第(三)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济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除物质损害外,一般而言,只要一方配偶与他人存在重婚同居关系即可推定相对方配偶因此而导致精神受到损害。因此,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对于精神损害之结果与对方的重婚、同居行为间的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免于举证。在上述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数项事实中,以第一项事实之证明最难,而证明姘居较之证明重婚更难。因为姘居的行为与重婚相比具有隐蔽性,若对这一证据一味苛求,逼得请求权人大动干戈,闯入他人住宅寻找“铁证”,容易使民事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我们认为,对于隐蔽性较强的证据,亦可凭间接证据的锁链加以推定,无需过错方的自认或直接证据。这样更能体现该制度对过错方利益的保护。

而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三)、(四)两种情形中,得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过错方举证,证明某些行为自己并无过错。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对其他成员实施殴打、捆绑、禁闭、体罚等方法和强制手段,对其他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强迫和摧残的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是指以打骂、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过度劳作、有病不给诊治等方式,从肉体、精神、性等方面对家庭成员折磨、迫害、摧残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有扶养义务的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员,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由于这三种行为均具有家庭隐蔽性,一般无其他证人在场,要求提出请求方对受损害的过程进行过细的证明是不现实的,因此,只要提出请求方证明受损害的结果,如伤痕、被过度折磨的病情证明、生活没有来源等,即应认为完成了举证义务,至于对请求方受损害的结果有没有实施相应的行为的举证责任,则由另一方来承担,如果该方举不出自己无过错或请求方有过错的证据,则应认定请求方的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三)法院依职权取证。

由于提出请求一方能力的限制或者其他一些原因,法院有时也应根据请求方提供的线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依职权调取证据。例如,在证明是否为照料老人付出较多义务时,老人出于某种考虑不愿向请求方提供证言,法院此时就可以职权进行取证;在证明是否较多地协助另一方工作时,需要另一方单位和同事的证言,请求方也可能无法取得证据,法院亦应行使取证权;还有,在认定过错损害赔偿中,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居委会、村委会有对方曾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行为的调解记录,或公安机关曾就上述行为进行过调解、行政处罚等,法院均应依职权前往调取有关证据。法院适当行使调查权,有利于弄清事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决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必须达到一定的数目,否则作用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也将成为华而不实的空谈。因此,立法者必须制定一套详细的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既要达到上述目的,又不至于损害过错方今后的生活。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离婚赔偿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离婚赔偿标准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离婚赔偿标准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离婚赔偿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离婚赔偿标准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规定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离婚赔偿标准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离婚赔偿标准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离婚赔偿标准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1、过错方标准: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2)过错方的认错态度;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2、受害人标准:

(1)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

(2)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借鉴民法中衡量侵权精神赔偿的几个法定因素来认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但是,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很少因此获利,侵权的后果也往往仅限于无过错方的感情伤害。因此,完全按照民法上的一套标准是无法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的。由于离婚损害一般仅限于过错方和受害人之间,更多注重惩戒、制裁过错方并以此达到抚慰受害方的作用,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从过错方角度和受害人角度分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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