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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财产如何转移

时间:2024-08-07 12:52:24 点击:195 次
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这里的“制裁”形式包括:训诫、罚款或拘留等。

可见,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对此,在遭遇一方转移财产后不能以非法对非法,即不能强行抢回这些物品,而应当及时向法院反映情况,经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对转移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已经掌握了隐藏财产的地点,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便于今后财产分割后的执行。

离婚前转移存款的方式

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比如,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查询银行存款是指有权查询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查对象银行户内存款的存入日期、期限、金额以及款项等情况进行查实取证的行为。《商业银行法》对个人储蓄和单位存款的查询,分别进行了约束:现行法律规定下列11个部门可以依法对个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海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公证机关。查询单位存款,可以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有权查询单位存款的有12个部门。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11个部门都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另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因查处已正式立案的违法、违纪案件,也可以查询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法院一般可以接受查询申请。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将共同存款存于他人名下,造成法院不能处理的尴尬局面。

比如,男方将共同财产全部取出,存至其父母一方名下,或他人名下。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很多律师认为,离婚案件中,若当委托人主张对方配偶将共同存款转入第三人名下后,因离婚案件中不能处理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因此只能望洋兴叹了。实际上并非如此,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叶俊玲诉魏政中离婚案中,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就认定案外人姜某名下的存款56万余元,即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上诉后,四川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魏政中以姜正明(魏政中的驾驶员)名义存入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机场支行的569000元存款,由于开设储蓄账户及储蓄存款凭条上“姜正明”的签名均系魏政中所为,魏政中在诉讼过程中对该笔存款所述前后不一致,姜正明在一审法院首次向其核查时即承认其在上述银行未存过款,且魏政中与姜正明主张该笔款项系魏政中归还姜正明借款陈述前后矛盾,况且一审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10035.96元也系魏正中以其妹夫薄开军名义所存,故本案有关此款的证据足以证明该款系魏政中一人所存,该款并未实际转移给姜正明,仍属魏政中与叶俊玲的共同财产”,故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

因此,不应无条件地认为,是否属案外人的财产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故法院肯定拒绝查询案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律师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财产查询工作,并在必要时一定做到申请法院到银行调查取证。

3、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声称已消耗完毕或大部分用完。

比如,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第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1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3千,每月还余有7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2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费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4、配偶声称自己取出的银行钱款已“赠与”他人。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声称,自己曾在银行存的钱款赠与了自己的父母、家人用于购房,或用于支付亲属的医疗费用,以此来对抗配偶的分割主张。对此应注意,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出于道义或礼义上的考虑,赠与他人一定的财物,虽然没有对方的认可,但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法律特征,赠与行为应属有效。但是,对于数额较大或非出于道德和礼仪上考虑的赠与行为,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就值得商榷。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同理,若夫妻单方赠与,符合上述相同情况,也不能作为一方钱款花费的计算理由和依据。

离婚前转移股市资金的方式

股市资金转移隐匿也是常见问题。比如: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在于不再赘述。但提醒当事人的是,股市信息的查询相对于银行存款查询相对宽松,比如在上海,只要凭借法院的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因此,隐匿得呈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没有实行调查令的地区,可以申请法院到相关证券管理和经营机构查询股市交易对账单即可。

离婚前转移不动产的方式

1、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

常见方式:当事人一是月薪在五千元以上的白领,较为丰裕的收入,决定了很多当事人的不动产不止一处。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知。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2、金蝉脱壳,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常见方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3、移花接木,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常见方式:如果不动产产权是夫妻二人的名子,此种隐匿财产的行为,在上海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必须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才给办理过户手续。但对于产权证上只有一方一人名子,却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4、以逸待劳,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常见方式: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任凭另一方痛心和泪流,笑将全部房产权利收纳,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达到上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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