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并取得房产证,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的房产归属;
对于一方以婚前以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取得房产证,实际上一方已经取得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是归一方所有,因按揭行为而与银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所有权的归属没有直接必然的关系,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是无疑的,同理,对银行所欠的债务,则可以视为是一种个人债务。对于在婚后还贷的情况,不论是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实际上可以视为是对一方的个人债务进行返还。因此,如果因为离婚另一方要求对此房产进行分割,另一方只能得到一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对银行所偿还的贷款数额的一半。
由于房屋的特殊性,可以经过一个时间后升值,对升值部分的分割,由于房屋的取得是在结婚之前,其升值虽然是发生在婚后,但是不属于一种投资或收益性行为,升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从升值部分是否为收益来考虑的,因此,对于升值的部分,另一方是无权取得的。另外,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房屋进行了装修等,则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内的一种投入,应当由房屋取得人对另一方支付装修款的另一半。
2、婚前共同出资首付购买房屋,取得房产证,婚后支付按揭款的房产归属。
婚前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并取得房产证,双方共同出资,并且在房产证上也注明房产所有人为双方,婚后,不论是以一方还是双方的财产返还按揭款,这套房屋应当为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共同财产又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分割时,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其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视为按份共有,共有人各方则对该共有财产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情侣在婚前购买房屋时,是不会对购置房屋的份额进行约定的,那么在进行分割时,如果不能举出证据,也就只能视为共同共有。
离婚按揭房产的分割方式1、如果按揭款已完全还清,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对于房屋分割的规定来执行。
2、如果按揭款没有完全还清,如果贷款人一方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应当支付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款;
3、如果双方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此种情况出现后如何来进行处理?
各地法院的实际做法是有所不同的。有的法院认为如果是在夫妻双方名义办理了抵押按揭手续,直接将房屋处理归非贷款方所有,则势必要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很可能会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降低为由,要求提前偿还贷款,或者要求提供其他财产进行担保而引起纠纷。故对该房屋不作出处理;有的法院则认为另一方的请求合法,则直接支持这一请求;也有的法院对这一请求不予支持。
4、如果贷款人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征循另一方的意见,如果愿意取得房屋并能够进行转按揭,则房屋所有权由另一方取得;而如果同样不愿意主张所有权或不能进行转按揭,则将该房屋进行拍卖并平均分割拍卖款。
离婚按揭房产分割案例【案例简介】
李某与宋某2005年6月经人介绍结婚,2008年2月夫妻双方向建设银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房屋总价款60万元的30%,其余42万元贷款分10年向银行支付完毕,利息总额为4.4万元。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是李先生一人的名字。购房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按揭贷款的按月还款的义务。2006年6月,李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截止2006年5月,双方已还房贷款20万元(含利息2万元),还有约22万元的房屋本息贷款未偿还。由于李先生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经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双方争议房产时值80万元,双方对此房产如何分割发生争议。
【法律分析】
此问题的焦点在于按揭贷款所得房产能否进行分割,以及具体如何分割的问题?
1、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按揭贷款的房产在离婚是可以分割,在此案例中,房屋所有权已经取得,且双方对房屋产权归属没有太多的争议,只是补偿数额多少问题。
2、按揭贷款如何分割才能体现公平,哪些属于其中的共同财产。在明确了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 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
20÷(60 4.4)×80÷2=12.4万元。
这里的12.4万元是房屋增值部分没有分得房产的一方应得的价款,由于此房屋的首付款是在婚后支付的,所以首付的18万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没有分得房产的一方应当分得9万元。
综上所述,得不到房产的一方应当得到的补偿为18万元 12.4万元 30.4万元。
离婚按揭房产分割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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