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房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房产的,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房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房产。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夫妻一方确实存在法规中所指的情况,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同时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离婚后的分割对于在离婚后仍可进行分割的房产,如何分割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对所有权无争议的处理情况;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格进行分割。
(二)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头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比如一方购买房屋时花费50万,经过双方出资装修后,房屋升值30万,总价值80万,那么升值的30万则应该平均分割;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如哪一方负责抚养子女等因素判决由哪一方当事人使用。待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产作为个人财产离婚后的分割夫妻在离婚时仅能对共同财产主张分割或处理,而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主张权利。因此,即使在离婚后,也不能要求对一方的个人房产进行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下列情况认为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
(一)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在付清了全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二)一方婚前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接受赠与取得的房产,并且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遗嘱继承人或受赠与人只为夫妻一方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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