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婚前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长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军人退伍时的复员费以及自主择业费等,会因为夫妻存续时间不同而分割数目有不同。当然,如果夫妻双方约定那又另当别论。
婚前单个人租住的房屋,婚后以夫妻共同的财产购买了,虽然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名字,还是会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按遏购买的,但是主要是以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还款的,就还款额度内,在离婚诉讼时可以要求分割,但并非对房产的分割。
现在越来越多的父母在小孩结婚时赠送房屋,在两人恋爱期间但没有拿到结婚证前,如果送小孩房屋,那么就是谁的小孩谁疼,父母赠送的房屋就是小孩的个人财产,当然父母说明是赠给两个人的除外;如果是拿到结婚证后,那么赠送房屋就是小孩夫妻的共同财产,这就是婚后一家亲,当然如果父母说明是单独赠给自己小孩的除外。
很多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会得到遗产房或得到朋友亲人赠送的房产,对于这种房产法律一般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遗嘱或赠送人明确是给个人的除外。
有的夫妻离婚时,面临着按揭房的分割问题,按揭房屋到底如何分割?
1、婚前买房,婚后还按揭款。
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还了部份按揭,这种情况下,是该房屋的产权归属是属于婚前购买者的,但是就婚后还款部份,以及婚后还款部份的升值部份可以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后购房,共同还按揭。
这种情况下,该房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是这种房产处理是归谁所有,就由谁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并且在法院的判决中,按揭贷款的利息是不予计算的,虽然该利自息会实际发生。
3、婚后以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这种情况下,该房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但是在处理前需先减去购买该房产的婚前个人财产的数额。
法院如何处理离婚房产诉讼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分割房产,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房产相关案例短短一年的时间,身为公务员的李丹,终于尝到了过山车的滋味。2005年4月,男朋友王浩从加拿大留学回来了,苦恋了四年的一对情侣,终于冲破时空的距离,在五一节前一天去登记结婚。第二天,举行了隆重的结婚典礼,那场浪漫的婚礼至今还令李丹刻骨铭心,也羡煞了李丹的小姐妹。可是不久,深受西方文化熏陶的王浩,对国内的生活感到异常不适应,经常抱怨环境不卫生、不环保,弄得好像完全是李丹造成他的生活质量的降低似的,两人为此开始发生争吵。半年后,王浩觉得实在无法忍受在国内生活,决定出国定居。但是李丹身为公务员,工作轻松,待遇又好,并不想出国。两人为此讨论了几周,互不退让,没有结果。后来干脆决定友好分手,各走各的阳关道,各过各的独木桥。2005年10月8日,双方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后居住的这套房产和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归李丹所有,随后,王浩就出国去了。
一个月后,王浩的父母得知他们离婚的事情,感到异常惊讶,尤其听说房产归李丹所有后,更是生气。他们提出这套房产是2004年2月,王浩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出资购买的,仅仅是为了将来百年后省去继承方面的手续,但应该是父母的房产,要求李丹返还。李丹也感到非常意外,因为她只知道,王浩去年就早已告诉他委托父母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房,只等2005年交房后就回来和她结婚。李丹为此还花了自己很多积蓄装修该房,添置家具家电,婚后也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里。所以,她坚决不愿意返还。僵持不下,王浩的父母只好将李丹与王浩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李、王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无效,要求返还上述房产。
庭审中,王浩的父母说,王浩在购买房产时并没有出资,购房款都是父母出的,而且离婚时王浩还没有取得产权证,无权把房产给李丹。王浩出国没有回来,委托了律师出庭,答辩说,该房产的确不是自己出资购买的,都是父母出资的,且房产证也一直没有办理,当初与李丹协议离婚时因为对国内的法律不太了解,急于离婚,就被迫答应了李丹的要求,顺从李丹的意思在协议上签了字,并不知道自己无权处分父母的房产,也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浩的父母出资以王浩的名义购买房产时,王浩与李丹并未结婚,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浩与李丹离婚时,一并将既不属于王浩的婚前个人财产,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协议确定归李丹所有,缺乏法律依据,也侵犯了王浩父母的财产权益,故判决离婚协议中有关处分该房产的内容无效。李丹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想不明白,明明离婚时王浩已经把房子给了自己,怎么现在又要回去了呢?于是,她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经过三个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王浩的父母以王浩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王浩即为所购买房产的购买人。至于购买款的来源,是另一法律关系。虽然王浩尚未取得产权证,但购房合同及交款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是王浩,因此王浩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进行处分是合法有效的。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父母的诉讼请求,房产归李丹所有。
就这样,一年里,李丹结婚后又恢复单身,房子协议归了自己,一审法院又判无效,好在最终二审法院还是判决房产归自己所有,这趟一惊一喜、上上下下的过山车才算到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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