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清琴诉称,我与被告之父李同林于1973年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当时李同林有一男二女,原告在1977年又婚生一女叫李萍。1982年,我与李同林向道口镇五星三队申请一处使用面积195.08平方米的宅基地,在此处盖了四间堂屋,一间厨房和一间过道,办理了房权证,建筑面积为103.49平方米,门牌号为道口镇五星村桥西24号。
2005年被告趁我去郑州不在家之际,私自将我的房屋拆除,在上面重新进行了翻建,不让我居住。2007年,李同林病逝以后,被告就不允许我在此居住,把整座房产据为已有。现我要求对该处房屋进行共同财产分割,确认我拥有该处房产十分之七(1/2 1/2×2/5)的产权,并责令被告退还属于我的房产。
被告李波辩称,原告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我与妻子共同将原宅院拆旧建新,首先得到了父亲李同林的同意与许可,同时也获得了原告的许可与认同。原告自1987年以来,一直未在此房院居住生活,其于1992年与父亲李同林共同在滑县人民医院购买了家属楼2号楼3单元1层1号房居住至今,并办理了房权证。
我夫妻已将道口镇五星村桥西24号院全拆全建,该院上现今房屋的产权归我夫妻所有,原告要求分割继承该宅院上现存房屋依法不能成立。我父亲在世时已将道口镇五星村桥西24号原房院属于其所有的二分之一处分给了我。2007年11月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原告起诉已超过了法定时效期间。
第三人李萍陈述,我把我应该继承的份额转让给我妈张清琴。
第三人李玉玲、李玉珍陈述,若滑县道口镇桥西24号院原房院有父亲李同林的遗产,我们请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应得份额。滑县人民医院家属楼2号楼3单元1层1号房(77或79平方米)有二分之一的份额是父亲李同林的遗产,我们请求继承该房产或转让所得收益10万元中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清琴与被告之父李同林于197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当时李同林婚前有一男孩李波,两个女儿李玉珍、李玉玲。婚后原告张清琴与李同林夫妇于1977年婚生一女李萍。
原告张清琴与李同林在1982年向道口镇五星三队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盖了四间堂屋,一间厨房和一间过道,均为砖木结构土地使用面积195.08平方米,建筑面积103.49平方米,门牌号为道口镇五星村桥西24号。原告张清琴自1987年与其夫李同林分居,未在此院居住。
2005年被告夫妻二人将道口镇五星村桥西24号宅院原房屋拆除,在原宅基上面进行重建,现为砖混结构的2层楼房,建筑面积225平方米。被告之父李同林于2007年病故。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部分陈述,第三人李萍李玉珍、李玉玲的部分陈述,张清琴与李同林的婚姻证明,滑县规划局公告,五星桥西24号土地清查登记证、房产证等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法院判决:
原告张清琴与被告李波之父李同林于1975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在婚后,1982年向道口镇五星三队申请了一处宅基地,位于道口镇五星村桥西24号,并在此盖了四间堂屋,一间厨房和一间一过道,该处房权系原告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李玉珍、李玉玲主张继承分割其父亲的遗产,可另主张权利。道口镇五星村桥西24号院原房产依法应有原告张清琴二分之一的房产权,原告之夫李同林二分之一的房产权。
原告之夫李同林去世,其二分之一的房产属遗产,依法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张清琴,被告李波第三人李玉珍、李玉玲、李萍共同继承,故原告张清琴对桥西24号院原房产四间堂屋,一间厨房和一间过道有相应份额。但原告张清琴主张确认宅院现楼房产权其拥有十分之七的产权,退还其份额房产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李玉珍、李玉玲主张继承分割其父亲的遗产,可另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清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再婚房产纠纷案例二案情简介:
刘某丧偶,有一个儿子。李老太离婚,有一儿一女。二人经人介绍结婚,再婚时儿女都已成年,二人名下各有房产一套。刘某的房子是和前妻结婚后单位分配并已经购买了产权,而李老太名下的房产是和前夫离婚时法院判给李老太所有。二人婚后居住在刘某的房子里,而今刘某突发心脏病去世,没有来得及立遗嘱,丧事办完后,刘某的儿子要求李老太搬走,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律师法律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
1、刘某的房产应该怎么继承?
2、如果李老太先去世,房产该如何继承?
首先,刘某的房子因为在和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所以属于和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前妻死亡没留遗嘱,前妻的一半转化为遗产,由刘某和儿子共同继承。所以,对于房产,刘某拥有大概四分之三的份额。刘某去世时,因为也没有遗嘱,所以适用法定继承,该四分之三份额的房产成为遗产,由刘某的再婚妻子和亲生儿子共同继承。因此,李老太依法能继承四分之三遗产的一半,也就是房产的八分之三。
其次,如果李老太先去世,不留遗嘱的话,李老太名下的房产全部成为遗产,由刘某和李老太的儿女共同继承。刘某能取得三分之一的房产。
解决再婚房产继承纠纷的法律依据1、《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4、《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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