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一般给付到子女十八岁或是可以独立生活为止。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给付子女抚养费。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按有关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就是说可以按月或按年给,当然要是手中掌握大量的财产的情况下,按标准一次性给齐,也是可以的。
涉外婚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对涉外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也就是说,涉外婚姻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参照一般离婚子女抚养费规定处理。
对于涉外的或涉及华侨的离婚案件,被抚养一方居住在我国境内而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居住在国外的,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抚养方居住在内地而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居住在港、澳、台的,抚养费通常做出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以后因执行的困难而导致子女生活困难。
离婚后人工受精子女抚养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即使子女是人工受精的,经双方协商同意所生,仍视为夫妻之间婚生子女,父母离婚,无论孩子归属于哪一方抚养,另一方都有权利和义务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直至把孩子抚养成人。没有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双方同意,人工受精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即为婚生子女。在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拒绝履行不抚养义务。
也就是说人工受精子女和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是一样的,子女的抚养费按一般婚生子女抚养费标准支付。
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问题的解决方式分以下两种情况:
1、协议离婚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2、诉讼离婚
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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