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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房产分割

时间:2024-08-15 12:17:46 点击:103 次
一方购买的房产离婚时的分配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即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离婚时的分配

(一)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这是在现实生活中较普遍的现象,特别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资购房,压力很大,通常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由于婚前双方感情觉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同上。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建议当事人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务必要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才是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进感情和避免争议的不变法则。

(二)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包括贷款)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等额分割。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评估价),未还贷款30万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等于30万元,30万元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给另一方15万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单独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离婚房产分割案例

李成康(男)在一家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分部工作,薪资颇丰。2000年10月,工作了两年的李成康积攒了足够的金钱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及楼下店面,付款20万元,并办理了房产证。2001年10月,李成康认识了黄佳云(女),不久二人结为夫妇,李成康所买的房产此时也升值至50万元。5年后,因为李成康发现彼此没有共同语言,互不关心,感情已无法挽回,李成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李成康婚前所购房产的市值已达80万元(双方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没有异议,只是在谈及房产的分割时,黄佳云主张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这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成康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认为,此房产为李成康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成康和黄佳云在婚后没有就该房产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因此,房产仍然属于李成康的个人财产,其增值黄佳云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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