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离婚后房屋分割的情况相当复杂,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此种情况下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也是如此的。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的分割:该问题实际上就是,房产证的取得与房屋产权归属有无关系的问题。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毕竟,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已经取得,房产证是婚前订立的购房合同及付款行为的结果而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案例活波可爱的贝贝是大学里的校花,作为校广播站的播音员,深受老师和同学们的喜欢。小安和贝贝是大学同学,大一时,就对贝贝展开了疯狂的追求,终于在大三时,贝贝答应了小安的追求,成为了小安的女朋友。毕业后,小安分到一家外资企业工作,贝贝进了一家电视台,两人的恋情发展顺利,2002年3月,这对恋人便顺理成章地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最初在外面租房居住。2003年元月,因为小安的成绩突出,公司外资的经理奖励他一个红包,有5万元。贝贝平时的工资都买了衣服和化妆品,自己婚前也没什么积蓄,小安的工资每个月交给了贝贝,还剩下3万元,小安特别高兴,算算8万元可以付个首付,就主动提出购买一套房产,小安的父母主动提出愿意提供大力支持。不久小安和贝贝签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一次性缴清了购房款32万余元,除了小安的5万元奖金,两人的工资积蓄3万元,小安的父母支助了14万元,小安另外向叔叔又借了10万元,也就没到银行申请货款,只是答应五年内归还叔叔的借款。可是,就在搬进新房还不到一年,贝贝突然向小安提出离婚。原来,贝贝无意中从小安的手机中发现有暧昧的短信息,经多方打听,听说小安瞒着自己与公司的一个女孩子暗中已经交往半年多了,经常一起外出吃饭、喝茶一向骄傲的贝贝难以接受小安的背叛,向法院递交了要求离婚的诉状。小安不同意离婚,解释说和那个女孩子仅仅是比较密切的同事关系,并没有任何不正常的关系二尽管法院多次调解,但贝贝决心已定,无奈的小安最终同意离婚,但他要求取得他们共同购买的商品房的所有权,他认为房产主要是他和他的家人的贡献,贝贝并没有权利取得房产,在分割时,应该首先归还父母和叔叔的债务24万元,以及自己的奖金5万元。贝贝也不愿放弃这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她认为房产是在婚后购买的,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钱是赠与的,不用返还。叔叔的10万元还没有到归还时间,所以应该由小安自己负责归还。而且小安对婚姻不忠,有过错行为,应该少分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该套房产是双方登记结婚后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参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价值40万元,因夫妻尚有小安叔叔的借款10万元,所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净值只有30万元,双方各有一半即为15万元。父母的14万元应当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无需返还。考虑到小安对房产的取得贡献较大,因此房产归小安所有,补偿15万给贝贝。贝贝关于小安存有过错应当少分的主张,因为缺乏证据支持,法院没有采纳。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