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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标准

时间:2024-08-16 12:44:12 点击:138 次
子女抚养费的范围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指的都是基础性费用,多是从道义出发,一些费用诸如买电脑手机、商业保险的费用则不在这个范围内。

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子女的实际需要,如每月基本的生活费700元;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如承担抚养费的一方收入较高,那么抚养费标准会适当调高;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每个当事人的情况是不同的。因此从抚养费数额上来说,是无法固定的,因此需要从有无固定收入这方面来确定抚养费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若在法庭上,一方认为另一方对收入情况未据实说明,可以向法院申请取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与第一点是一致的。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收入较高,或者子女有重大疾病或残疾的,可以适当增加。

能减少子女抚养费的情况

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减少或者中止其给付: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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