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中指出:“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诉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
孩子抚养费起诉状范本民事起诉状
原告: xxxxxx
法定代理人: xxxxxxxxx
被告: 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拖欠的抚养费 元,并一次性支剩余 年的抚养费,共计 元。
2、备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和 于 年 月 日结婚,原告在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和 因感情不和于 年 月 日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 扶养,被告每个月向 支付原告的抚养费360元,在遇到重大花费时由被告和 各承担一半,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在离婚后被告多次拖欠因该支付的抚养费,现自 年 月起已累计拖欠 元,为了原告的健康成长,让被告履行一个做父亲的法律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元,同时鉴于被告在此之前的拖欠行为,为了保障原告日后的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在18周岁之前每月的固定抚养费(不包括重大花费部分) 元一次性支付,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本起诉状副本1份
原告身份证1份
被告和 的离婚证复印件1份
被告和 的离婚协议1份
孩子抚养费答辩状范本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公司职工,住XX公司XX生活区。
答辩人2009年3月13日接到法院转来原告B民事诉状,诉答辩人抚养费纠纷,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答辩人未给付20XX年7月至20XX年2月抚养费与事实不符,并且造成答辩人未能按期给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C造成的。原告是答辩人的亲生女儿,天下有哪个父亲愿意抛弃自己的骨肉,诉状中指控答辩人从20XX年7月至20XX年2月均未支付抚养费与事实不符,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一手造成的。离婚后,原告母亲为了阻止答辩人探视女儿,不但不提供其真实住址,也不提供其通讯联系方式,连面都无法见上,请问答辩人又如何给付抚养费呢?但即使这样,在多方探寻后,答辩人还是于20XX年11月和20XX年3月先后两次找到原告的母亲,分两次向其交付了X个月的抚养费共XX元(20XX年8月至20XX年3月,共X个月),以上有原告母亲C亲笔书写的收条为证。与答辩人离婚后,原告母亲一直阻止答辩人对女儿的探视,不但不让女儿与答辩人见面,更不用说接回家中团聚了,答辩人按原告母亲提供的住址多次前去想与女儿见面,但因其提供的住址不真实,根本无法见找到答辩人的女儿,而且原告母亲在未经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原告改名,致使答辩人到XX的多所学校都未能打听到女儿下落。甚至在答辩人第二次送抚养费到XX时,原告的母亲还当着原告和答辩人弟弟的面公然宣称无论如何绝对不可能让答辩人与女儿再见面。20XX年4月,原告母亲在XX社区同志的陪同下到单位向答辩人索要抚养费,答辩人再次提出探视女儿的要求,原告的母亲当即扬言即使不要抚养费也不会让答辩人见到女儿。原告母亲为了一已私愤,竟拿女儿作要挟,不但侵犯了答辩人对女儿的探视权和取名权,也使答辩人无法给付抚养费,现在却反而颠倒事实指责答辩人不给付抚养费,不知是何居心?原告母亲这种剥夺对女儿探视权的行为直接违背了国家宪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二、原告母亲假借女儿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于理不合,于法无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孩子是答辩人做父亲的义务,同时也是原告母亲的义务。原告现在正处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免除学杂费,在XX这样的中小乡镇,生活费又会有多高的一个水平呢,假如按照原告母亲提出的答辩人负责每月300元的抚养费,那就是说一个尚在小学阶段的孩子每月就需要600元的生活支出,请问这是孩子的实际需要,还是原告母亲的需要呢?原告母亲在XX经营着一个XX摊点,每月都有相当的收入,并不是如其所说的没有固定经济收入。被告母亲与答辩人于20XX年X月X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写明“女儿B随母亲C生活, A负责每月供给女儿生活费壹佰元(100元)”,既然签订了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办,现在仅过了短短几年就要求变更已经生效的协议内容,原告母亲的这种行为是有悖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告母亲以不懂事女儿的名义对答辩人提起诉讼是毫无道理的。答辩人每月的工资名义上虽是X元左右,但在扣除了劳动保险和房租、水电后,实际收入仅有600多元,答辩人所在单位已经停产了将近一年,收入并不稳定。现在答辩人已经重新组成了家庭,也要负担自己家庭的生活支出,真如原告母亲所提的每月负责300元的抚养费,将近占到答辩人月收入的一半,不但远远超出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也是答辩人的家庭所无法承受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18条同时规定了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即在“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情况下,在“(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时才能要求增加抚养费,现在原告还在上小学,尚没有巨大的生活费支出,原告母亲在诉状中也承认,双方原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上签订的,应受法律保护,现在并没有发生应当增加抚养费的重大理由,答辩人认为这完全是原告母亲假借不懂事的孩子之名对答辩人起诉,根本就是借机向答辩人索要钱财,这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孩子的心灵伤害。原告母亲与答辩人离婚时,原告年纪还小,答辩人为了照顾孩子的生活,愿意让她随母亲一起生活。如果原告母亲嫌孩子随其生活是一种负担,答辩人愿意把孩子接回家抚养。如果女儿随答辩人生活,答辩人将为保证其母亲对孩子的探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决不像其母亲那样拒绝甚至阻拦答辩人探望孩子。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
1、依法确认答辩人所欠抚养费数额为XX元(20XX年3月至20XX年4月,共XX月),答辩人愿意向原告母亲支付所欠的抚养费,原告母亲也应当保证答辩人对孩子的探视权利。
2、维持原告母亲与答辩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
3、因造成答辩人无法给付抚养费的过错在于原告母亲,诉讼费应由其自行负担,或由双方分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附:1、答辩状副本1份
2、证明材料3份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