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个人财产不得分割。
2、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男女平等和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夫妻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5、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6、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7、协议离婚所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受害方可以在离婚后的一年内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不能成为推翻财产分割协议的理由。
8、有证据证明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受害方可以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判决少分或者不分给加害方。
婚姻法中有关遗漏财产的分配登记离婚时分割财产协议中未涉及公司股权问题的解决。由于夫妻一方的经营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形式的复杂性,同时由于法律并未给予配偶相应的知情权,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有可能对于公司股权和经营收入没有进行约定。这意味着双方对于该项财产达成了默认的条款。夫妻协议离婚后能否对已知却未处理的再次提出诉讼呢?
《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一方既没有对财产状况进行隐瞒,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时,而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财产如公司股权的存在开始起算。
婚姻财产分配法院处理考虑因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考虑因素,一般起诉到法院会具体考虑以下几方面的:
1、考虑物品的经济价值好使用价值;
有些财产特别是生产资料不宜分割,否则将损害财产的效用或者经济价值,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同时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因此对不宜分割的财产要作为一个整体的分割。
2、考虑当事人学习和工作的需要;
夫妻一方在学习或工作上对某项物品有特殊需要的,可以优先考虑该物品分给这一方,如果双方都需要,则考虑哪一方更需要。如果双方有一架佳能数码相机,因男方是个记者,工作中需要拍照,故将相机分给男方,女方能够分得到其他财产;再如,有一架珠江牌钢琴,双方都想要,因女方抚养的女儿酷爱音乐正在学琴,所以分给女方。
3、考虑生活的需要;
对一些家庭生活用品,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合情合理的分割。
4、适当考虑财产来源;
对一些特定物品,如与人身关系密切并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奖品等,可以根据物品来源,分给获得一方所有。其他一些共同物品,如果没有特别实际需要的,也可以考虑财产来源分割。
5、合理分割、合理作价。
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尽可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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