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能要求赔偿吗?家庭暴力是能够要求赔偿的,那么家庭暴力赔偿包括哪些呢?当遭遇家庭暴力离婚时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呢?
我国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家庭暴力往往造成的是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所以要求赔偿时可以要求身体伤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当以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时,可以就家庭暴力的侵权行为向对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判决的作用1、填补损害;
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通过补偿损失,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对与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旨在填补损害,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对精神损害之民事责任规定了两种方式,一为非财产责任,另一为财产责任,即支付赔偿金,论其本质,亦属损害赔偿,与财产之金钱损害赔偿并无不同,因而具有损害赔偿所具有的基本功能即填补损害。
2、精神慰抚;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虽亦采用财产损害方式,但精神损害赔偿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慰抚的性质。精神损害之抚慰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慰抚的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抚慰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因为,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的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慰抚金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主要的是慰抚被害人因精神损害所生之痛苦、失望、怨愤与不满。有加害人给付慰抚金使受害人获得心里上的慰籍,平息其怨愤、报复感情。
3、制裁、预防违法行为。
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有学者认为抚慰金“确实含有惩罚之因素”,通过令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仅未因侵权行为获益,而且对其侵权行为之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有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家庭暴力离婚诉讼判决注意事项1、合理分配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由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质,因此在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上,当事人比较难以举证证明的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即实施暴力的行为人;其次是客观方面,即具体的暴力行为或者是“冷暴力”的表现。
对于家庭暴力的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一般都会有有报警记录、有关部门的调解记录、医院的病历记录等证据予以印证。但行为主体及其具体行为则难以举证证明,而此时受害人显已穷尽了举证能力。如果按照一般侵权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由受害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显然有违公平、公正原则,更勿谈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宗旨。
同时,因为家庭暴力一般发生于家庭内部或者是夫妻之间,因而在时间和地点上具有特定性、封闭性。基于这种特性,法官完全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修正一般侵权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不足,在已有的间接证据基础上,采用举证责任的“倒置”或推理等方法,灵活、公正的分配证明责任。
2、准确把握对损害后果认定。
家庭暴力的损害后果,不仅包括对肉体损害程度达到某种伤势上的后果,也包括了无明显体征的屡次轻微暴力、冷暴力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上的后果。对前者的认定,可根据人体法医学鉴定、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加以判断。对后者的认定,因并不存在明显的外在体征,因此不能将达到某种程度的伤害后果或精神崩溃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而应从加害人施暴的时间、次数分析其主观恶性;从被害人的精神状态、恐惧心理了解其精神痛苦,并结合一般人的心理是否足以忍受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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