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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正当防卫

时间:2024-09-11 13:12:40 点击:198 次
家庭暴力界定

家庭暴力具有完整的构成要素,因此,家庭暴力的构成要素不同,必然反映出家庭暴力情节的不同。

行为人实施暴力的主观意识、心态、暴力形式、暴力程度、暴力发生的连续性和频度、实施暴力的次数、被侵害对象的承受力和感受以及造成的显性和非显性的后果等,都是认定家庭暴力具有的危害程度的情节要素。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虽然具有暴力性质,但情节显著轻微,被侵害人当时就表示原谅的,可以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就如刑法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一样。

家庭暴力正当防卫的正当性

1、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特殊条件下的救济措施。刑法作为我国最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所赋予公民的权利,必定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防卫权是由人类的防卫本能逐步发展而来的一项法律上的权力。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认为:正当防卫是天赋人权之一。具有特殊关系的家庭成员,同时又是公民当然也享有这种权利。

2、刑法并未禁止对家庭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

我国现行刑法并未禁止在特殊关系的公民之间行使正当防卫权,更未禁止公民对家庭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家庭是特殊关系的公民构成的,正当防卫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这意味着在特殊关系的公民之间能够行使正当防卫权,对家庭不法侵害能够行使正当防卫权。

法律应是理性、公正的,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任何身份、所处环境等条件的限制。所以,在特殊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3、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从本质上讲性质都是一样;

二者都是不法侵害行为,侵害行为被认定为不法,即意味着这种侵害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为法律所不允许。对这种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或禁止规定的行为,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没有容受的义务。就是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也是这样的。

不管家庭不法侵害还是社会上不法侵害,它们同样都具备暴力性和破坏性,虽然它们侵害的对象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是对一种合法利益的损害。所以,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并无本质的区别,都是以暴力手段侵犯合法利益的行为。

4、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应同等评判。

如前所述,二者在法律上定性是相同的;再者,二者所侵犯的客体相同:它们都侵犯了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评判二者的法律依据都是同一部刑法。这决定着对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应同等评判。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对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作出不同的评判,可能使评判畸轻的一方抱有侥幸的心理,产生对法律的藐视,更易滋生更多的违法行为,必然会导致侵害更多的合法利益。

家庭暴力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相同点

1、都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它们虽然外部特征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在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被法律所允许或认可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也被称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客观危害阻却行为、违法阻却行为、可抗辩理由等等。此类行为的特点在于,虽然有形式上的危害行为和损害后果,却没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行为人对所发生的损害后果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2、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只有反击、抵制不法侵害人,使其停止侵害行为或丧失侵害能力,才有可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因而,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而不可能是第三人。

3、防卫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

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加害是被迫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

家庭暴力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不同点

1、能够实施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不同;

由于家庭不法侵害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正当防卫的起因,这种不法侵害应与一般不法侵害是有区别的。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行为要比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范围小些,换句话说,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

作为正当防卫中的家庭不法侵害应仅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行为,不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危害程度要比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危害程度严重的多。因为,一般违法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不必采用正当防卫的手段去解决;首先,应当理智对待,学会宽容、谅解,于人于己都有好处。可以通过教育、调解、劝阻、行政处罚等方法解决。现实生活中,对一般违法行为往往都是互谅互让来解决;他人也是劝阻而已。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才有适用正当防卫的必要,否则,对于一切家庭不法行为皆广泛地适用正当防卫,可能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导致更多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2、防卫的强度不同;

防卫不法侵害虽然属于正当之举,但它同样应当有所节制,必须把握适度。任何不受制约的反击行为,即使其出发点是正义的,最终也会走向它的反面。因此,各国刑法在有条件地赋予公民防卫权的同时,又毫不例外地对正当防卫的力度及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作出了一些限定。

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其所防卫的对象必然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防卫人一般与防卫的对象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等特殊的亲属关系。对这种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人实施正当防卫,应当以能够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如果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采取激烈的防卫手段;其所防卫的强度应当比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的强度要弱些;毕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夫妻,她们还是要长期的永久性地生活在一起。

而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其所防卫的对象必然是社会上的人,防卫人一般与防卫的对象互不相识、毫无关系。防卫人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完全可以不受那么多特殊的因素限制,这就决定了二者防卫的强度不会相同。

3、有无无限防卫权不同;

无限防卫一语,是指防卫强度之无限,即防卫行为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任何损害。

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其所防卫的主体必然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防卫主体一般与防卫的对象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等特殊的亲属关系。防卫主体与防卫的对象在一般情况下,都不希望对方残疾或者死亡;这就决定了在一般情况下,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并没有无限防卫权。如丈夫出于维护权威而殴打妻子时,双方都不希望对方残疾或者死亡。

而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其所防卫的主体必然是社会上的人,防卫主体一般与防卫的对象互不相识、毫无关系。防卫主体与防卫的对象在一般情况下,对对方残疾或者死亡,是持着无所谓的态度,甚至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出现。所以,这就决定了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存在无限防卫权。我国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那样,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总之,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并没有无限防卫权;而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有无限防卫权。

4、构成要件的不同。

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不以防卫的唯一可能性为要件。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者予以必要的反击。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这种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有权行使正当防卫这一法定权利。换言之,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

而在家庭不法侵害中,考虑到家庭成员的亲情关系,应当界定防卫的唯一可能性作为构成条件,即正当防卫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所谓迫不得已,一般是指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除了采取对家庭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才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办法来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利。也就是说,舍此方法,别无他法可以避免不法侵害,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请求国家公力保护的可能或有其他方法如逃跑等可以避免不法侵害时,便不能滥用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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