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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时间:2024-09-14 11:30:25 点击:209 次
夫妻离婚时金钱收入的分割

金钱收入往往表现在现金以及存款上,而且数额比较确定,因此对这些共同财产分割时,着重平均分割的方式。

对于现实生活中离婚一方出具的工资、薪金、奖金收入证明,由于是单位为自己员工出具的证明,出于维护本单位职工利益等因素,可能会出现虚假收入证明。因此,从现实情况看,如果另一方认为该证明可能名不副实,可以通过调查对方的劳资部门或人事部门,或者查询对方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个人所得税情况等来反驳,当事人确实难以取证的,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取证,从而使得离婚双方争议的工资、薪金、奖金等金钱收入处于尽可能的公正状态,有利于法院公正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股权财产的分割

我国《婚姻法》对于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作出直接的规定。但是根据该法有关规定之精神,可以认定:夫妻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无论从各国的立法例,还是我国的婚姻法看,一般对于夫妻财产是以一般共同制为原则,即夫妻所有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以约定个人所有为辅助。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否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问题上,司法界的看法有分歧。从公司法原理看,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其出资的财产权转化为股权,股东成为其公司的成员。股权可以转让,具有交换价值,正因如此,股权才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其他财产一样,可以成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一种。

夫妻离婚时独资企业财产的分割

(一)婚前一方独立出资经营独资企业的;

投资人婚前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为其个人所有。由此,夫或妻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财产应为其个人所有,不存在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企业所得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经营企业所取得的收益应进行分割。所以,总结起来是对独资企业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但是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经营所得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经营独资企业的。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设立独资企业,企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独资企业财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可。离婚独资企业财产如何分割具体的办法有以下三种:

1、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

一方要求取得企业经营权,另一方则要求分割一定财产的纠纷,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从有利于企业经营生产考虑,将企业判决由主张经营企业的一方所有,由取得企业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维持企业组织形态的完整性,而不应对企业财产进行分割。取得企业经营权的一方必须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对夫妻双方在企业中的共同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即对离婚时企业的现存资产进行估价,然后以评估机构对企业财产确定的评估价值为标准,按照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

对当事人双方均主张企业所有权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在对企业归属的处理上,如无法按照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和当事人双方对企业的实际需要程度、经营能力等因素进行裁决时,应当采取竞价方式决定企业的归属,即由出价最高的当事人一方取得企业所有权。取得企业所有权的一方应参照企业的最高竞价价格,按均等分割的原则给予另一方相应数额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并以企业财产对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债务进行清偿;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夫妻共有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企业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的剩余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夫妻离婚时对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

(一)离婚分割知识产权收益,首先需要知道哪些属于知识产权收益。

离婚时,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法律所赋予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前两者是工业产权的范畴,而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方面包括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等方面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二)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要分割知识产权收益需要确定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因此,在婚后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权利人专有,但是,由于权利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所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时,对知识产权收益的具体分割方法如下:

1、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方式。

(1)考虑对分割的知识产权折价分割。

例如夫妻共有的商标、商号及专利,均可以考虑先行评估或协商确定价值,然后由权利人作为知识产权所有方给付对方一定折价款;对于著作权,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可以对著作权的物质载体进行分割,这样双方可以分担知识产权价值涨跌的风险。

(2)另一方可以行使财产期待请求权。在离婚时无法确定知识产权具体的经济价值的,在离婚时可以暂时不予分割,但另一方对处分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享有请求权。

2、实践中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解决:

(1)折价补偿,可参照民法中不可分物的方法,聘请专业人员对该知识产权的预期利益进行估价,由权利人作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暂时不分割,在判决中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归双方共有,保留另一方的诉权,待今后取得经济利益后再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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