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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

时间:2024-09-15 12:10:05 点击:117 次
女方起诉离婚的条件

女方起诉离婚的条件参考《婚姻法》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予以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一般法院审理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但是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离婚起诉的!

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之一,法院是第一次就可以直接判离的:

1、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而且分居在两年以上的;

2、有第三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3、有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触及刑事的,受害人可以保留进一步起诉的权利。

如果第一次判决不离,需要在判决生效日后的6个月以后再次提起诉讼!这个时候基本上就判离。

女方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即女方起诉离婚应向男方住所地的法院提起。

另外有几种特殊情况如下:

1、女方对男方不在国内居住的、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女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女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女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男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女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女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女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男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女方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如果配偶即男方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女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男方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即男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男方住所地或者男方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女方或者被告即男方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女方起诉离婚的程序

1、写好离婚起诉书(可由律师代写);

2、准备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书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女方起诉离婚的程序

1、写好离婚起诉书(可由律师代写);

2、准备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书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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