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365法律网 > 婚姻 > 单方提出离婚程序

单方提出离婚程序

时间:2024-09-16 13:06:59 点击:140 次
单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条件

单方提出离婚包括男方提出离婚与女方提出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单方提出离婚,但是任何一方提出离婚都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一)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婚姻法作出这样限制,男方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作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与建设社会主义道德新风范相悖。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但在离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几点规定,这并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在前述的三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男方单方提起离婚“确有必要”的情形:

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而怀孕的;

2、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的;

3、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不尽快解决对婴儿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5、女方出走下落不明的。

(三)任何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的情形: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四)女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情形:

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女方提出离婚的要求与予限制,这并不意味着女方在什么时候都可以提出离婚请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女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的情况下,是对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限制。

单方提出离婚的程序

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些夫妻,夫或妻坚决离婚,但另一方却坚决不离婚,那么这时候坚决离婚的一方就有可能单独进行离婚申请。

(一)登记离婚。

依照我国《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的抚养及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的适当的处理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不须进行诉讼。登记离婚时,要提供以下文件:

1、户口本、身份证;

2、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单方提出离婚时,建议你首先尽量说服不同意离婚的一方,与其进行登记离婚,尽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离婚问题。如果对方实在不想离婚,而己方坚持一定要离,那么,就只有进行离婚诉讼了。

(二)诉讼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指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养育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二是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养育等作出离婚判决。

判决离婚后,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个月作出判决,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单方提出离婚案例

【基本案情】

葛某(男)与陈某(女)2010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1年7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由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婚姻期间,葛某与陈某多次发生矛盾并报警。另外,葛某与其前女友一直有密切来往。2012年9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陈某一气之下跑回娘家并搬走了家中部分物品。后葛某向陈某提出离婚,并要求陈某返还其家中财产,陈某不置可否。无奈之下,葛某于2012年12月份向西安市某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葛某诉称,双方草率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加之后来陈某搬走家中财产索要无果,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陈某返还财产:电视一台、空调二台、微波炉一台、电压力锅一台、饮水机一台、电磁炉一台、床头柜一台、被褥毛毯若干。

陈某辩称,自己无任何过错,不同意离婚。葛某的诉称与事实不符,其没有拿过葛某任何个人财产,葛某要求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婚后葛某多次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并长期与前女友保持不正当同居关系,属严重过错一方,无权要求离婚。

庭审阶段,葛某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但未提供任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及陈某搬走其个人财产的证据。陈某向法庭提交了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受伤的照片、医院门诊病历用于证明其遭受葛某家庭暴力,还提交了陈某与葛某及其父母谈话的录音资料用于证明葛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但葛某对陈某提交证据证明目的概不认可。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对于葛某陈某结婚过程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不睦的基本事实表示认可,对于双方发生矛盾报警并经派出所处理的事实也认可。但对其他事实和主张没有表态。法院认为,葛某与陈某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葛某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生活不应坚持离婚。今后双方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关心,互相体贴,争取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遂判决驳回原告葛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予离婚。

葛某起诉离婚,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加之陈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所以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是合适的。那么本案中是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呢?《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原告葛某没有提供证明以上情形的证据。虽然陈某提供证据要证明葛某在婚姻期间有严重过错,但其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又恰恰说明对于葛某过错的谅解或者不追究,这也说明感情尚彻底破裂。

(二)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则可能另当别论。

陈某向法庭提交了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受伤的照片、医院门诊病历以及与葛某的谈话录音资料。这些证据中,公民报警求助登记表中记录了葛某与陈某发生矛盾的过程,对于葛某殴打陈某的细节也有记录,与受伤的照片,门诊病历等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葛某对陈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而录音资料中葛某承认在婚姻期间与前女友同居,该证据直接可以证明葛某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有这两方面的证据,陈某起诉离婚,即使葛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也应准予离婚。而且根据婚姻法规定,因为这两个原因导致离婚的,陈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离婚诉讼中该如何收集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离婚证据的收集对于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都有较大影响。很多当事人容易断章取义,花费大量精力搜集证据却不能被法院采纳,事倍功半。那么,司法实践中该如何收集证据?

1、尽量收直接证据。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和视听资料等,都是常见的直接证据。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而运用直接证据认定案情的方法较简单,难度较小,运用起来比较便捷,容易被采纳。比如,婚外情突然被曝光,情急之下写的“保证书”、“道歉书”等,这种直接证据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多利用国家机关等主体的职权,收集公文书证等形式严谨证明力高的证据。比如,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报警,公安民警出警后会有报警的书面记录,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也可能出具治安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拘留证等,这都会留下有效的书证。再比如,对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中的聊天记录等内容或者对于捉奸在床的事实可以由公证处做公证,这样的证据就容易被法院采信。再比如,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股票资金方面的证据。

3、收集证据程序要合法。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不得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收集证据程序合法很重要,否则收集的证据不但不能被采纳,还可能因为收集证据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365法律网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