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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离婚程序

时间:2024-09-16 13:00:18 点击:145 次
离婚程序介绍

离婚方式有二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但是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当地民政局)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男女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就可以发给离婚证。

在夫妻双方单方想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走诉讼离婚途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如果一方所提出的离婚理由不符合离婚的条件,那么法院也是有可能裁定驳回起诉的;而且诉讼离婚的最终判决具有不确定性,其结果不一定是双方想要的,或许还不如协议离婚,所以诉讼离婚的成功率不一定高,还是有一定的风险。

单方离婚有哪些程序

单方离婚即同过诉讼手段进行离婚,其程序为: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单方离婚案例

原告李某,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彭村乡。

被告张某,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牛驼镇。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于2007年9月1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立案后经过法庭调解、调查发现原、被告离婚的主要“焦点”在双方的老人身上,而且矛盾极大,原、被告之间并未有较大的矛盾。同时发现被告张某性情爆燥,对问题不能理智处理,因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便多次到原告娘家吵闹、打架,并扬言我“我死都不离婚”,而且在法庭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时拒绝签收。法庭经过综合考虑,为避免原、被告造成不良后果,且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主办法官便开始耐心作原告李某的思想工作,给其分析案件的原因、事态发展的后果等因素,最后原告李某于2007年10月24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了离婚诉讼。

在原告撤回离婚诉讼半年之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如初,原告于2008年4月16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庭遂向被告张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有了第一次的接触,被告也了解到了法庭干警真是真心真意地为当事人着想,所以这次被告比较痛快便签收了法律文书。在第一次调解过程中,被告张某在法庭情绪特别激动,大喊大叫,用头撞墙,在法庭干警的极力阻止和劝说下被告终于稳定住了情绪,但仍然扬言“谁给我离婚,我就杀了谁,杀了谁全家”,当时主办法官考虑到被告的情绪非常激动,此案在当时这种情况下不宜再进行继续调解,而且被告的行为过激,如果再继续调解会将事情闹大,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且该案以后也难再继续调解下去,遂终止了当时的调解。

此次调解终止后,主办法官便开始动脑筋、想办法,此案一定要调解解决,如果一判了之不但矛盾化解不了,而且极有可能造成恶劣的后果。主办法官决定一定要“情、理、法”并用,利用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积极因素,消除当事人的心理障碍,化解当事人心中的“症结”,决对不能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现在已经找准了“症结”,就要开始对症下药。此案的办理一定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和民调组织接触当事人多、了解情况多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在找准思路后,主审法官便与人民陪审员一同找到镇政府包村干部、村干部及民调组织成员共同分析案情、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分析调解此案的切入点,在研究出调解方案后,各自分工协作,由村干部和调解信息联络员找被告作其思想工作,使其真正从思想上转变过来,接受法庭的调解。主办法官与人民陪审员针对此案的特殊性,决定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以避免双方当事人见面后的情绪激动和造成不良的后果。在村干部与调解信息职络员作通被告的思想工作后,法庭便单方传唤了原、被告,调解过程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先是从民风、民俗、家庭、社会讲起逐渐引伸到案件的实际,先后从情、理、法上对被告作思想疏导工作,讲明案件的发展趋势及如果判决后有可能出现的结果,通主办法官与人民陪审员耐心、细致、入微的工作,被告终于从思想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与无知,不仅同意调解离婚,而且还对以往自己的过激行为表示后悔,并主动向法官道歉。被告虽然已经同意调解离婚,但摆在法官面前的又一个难题浮出了水面,那就是了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在此问题上谁都不肯让步,主办法官考虑到孩子现在在被告处,被告是绝不可把孩子交给原告的,所以只有从原告处着手,作通其思想工作,让其放弃抚养孩子的请求。法官耐心地向原告讲解了《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向他们告知:“你们离婚后,孩子无论由谁抚养、随谁生活都永远是你们双方的子女,孩子随你生活也不见得过得好,跟被告生活也不见得过得差,孩子如果由被告抚养你可随时去看望孩子的,如果你发现孩子的生活条件差或受虐待你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通过法官的耐心劝解,讲法律、讲道理、摆事实,最后原告终于点头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这件极易引起不良后果的的离婚案件,经过36天也就是在2008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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