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也就是自愿离婚,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二)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婚外情离婚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并没有把婚外情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如果一方的婚外情已经发展到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程度,无过错方是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
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提供的证据一般来说主要涉及到以下相关的证据:
(一)照片,即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但反映双方不正当关系的照片,应当是真实的摄影,不能是通过技术合成的,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录音,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录音。
(三)录像,即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四)手机短信,即能证实配偶与第三者之间存在婚外情饿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五)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六)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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