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不完全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婚后所得的财产。所谓“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并非所有的婚后所得财产均是共同财产。婚后所得的财产依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第18条第3项将婚后一方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分为两种情形:如果遗赠或增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属于接受赠与的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婚后一方接受赠与或遗赠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有房产指夫妻共同享有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最典型的就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和共同受赠或继承的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分为婚前行为和婚后行为区别对待: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关于夫妻共同房屋的分割方法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后买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案例案情介绍:
2010年,小杨和小丽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暂时居住在小杨父母家中。因为生活不方便,两人跟家里商量,由小杨父母出15万,小丽父母出5万,凑了20万的首付款,给小夫妻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小杨名下。此后,房屋贷款一直是以小杨的住房公积金和工资偿还。
今年5月份,小杨和小丽因为感情不和,打算离婚。可是却对这套房子如何分割,产生了矛盾。小杨认为,父母支付了大部分的首付款,并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还的,房子理应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小丽却认为,房子虽然登记在小杨一个人名下,但是在婚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而且小杨用于还贷的的公积金和工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套房子应当一人一半。
那么这套房子到底应该归谁所有?
法律评析: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小杨和小丽的父母分别出资15万元和5万元的首付款,虽然房子登记在小杨个人名下,但仍可认定为小杨和小丽按照该出资比例享有房屋的产权,离婚时应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按照当时父母出资的比例来进行房产分割。
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正式出台,对于夫妻婚前购房以及父母赠与等问题,做出了新的解释和规定。建议大家对结婚购房或婚内财产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纠纷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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