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无过错方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证人证言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往往会被法庭否定。因为提供证言的证人往往是原告的亲朋好友,因为与原告存在特定的亲近关系,对事件的陈述,有可能存在夸大、隐瞒甚至是虚构的现象,可信度当然遭到质疑;而且,单个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必须要与其它证据联合地一起,才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以下五类关键的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的证明婚外情的存在,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一)婚外情突然曝光后,过错方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保证书”、“道歉书”等;
(二)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针对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的文件与事实;
(三)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五)卿卿我我、男欢女爱等超越一般男女关系、过份亲妮,甚至是捉奸在床的拍照摄像。
婚外情调查侵犯隐私权吗法解释以保护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保护。隐私权,一般认为是个人信息和质量、私生活状况有保密、合理利用的权利,不经过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刺探、调查、披露、利用、公开,一旦侵犯他人隐私权,被侵害人可以通过名誉权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赔偿精神损失。
对婚姻另一方的婚外情进行拍摄拍照的是否侵犯了配偶及“第三者”的隐私权,要参考以下几点:
(一)看取得证据的地点。
1、取得婚外情证据的地点在调查人的自己家中。
此种情况一般不构成非法闯入和侵犯公民住宅,而且配偶一方也有权知道另外一方的忠诚度,等于如果你结婚,那么你就得放弃自己的部分隐私权。
2、取得婚外情证据的地点在宾馆、“第三者”家中等非公众场合。
如果擅自闯入强行取证,可能会:
(1)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2)侵犯“第三者”的个人隐私权;
(3)如果对他人采用强制措施的,还可能涉及非法拘禁罪;
(4)对他人殴打的导致伤害的,可涉及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从“有理”到“有罪”。
3、在公众场合调查婚外情的情况。
在公园、咖啡馆等公共场所取证的,视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隐私权进行了放弃。
(二)看取证手段的合法性。
1、采用的取证器械要合乎法律规定。
比如有些调查公司声称的采用针孔摄像机等间谍摄氏对对方进行拍摄的,属于不合法的取证方式,即使是公安机关采用间谍设备拍摄的证据都不能用于定案证据,何况是非法的调查公司。
2、采用的调查手段要合法。
不能采用非法盯梢、强制拍照拍摄等方式取证,更不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取得证据后的使用方式。
对调查取得的证据不当使用的,尽管取证手段合法,也会侵犯他人隐私权。
不当使用主要指在不相关的人面前展示获得的证据,把证据公开场合展示等等,但是提交给法院和律师不算侵犯他人隐私权。
调查收集婚外情证据的注意事项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当合法。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不得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收集下面五类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保证书、道歉书,不能以暴力等威胁手段获得,否则,一旦得到查证,这些证据不但得不到法庭的认可,甚至还有可能使自己的诉讼十分被动。
(2)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先做公证,再提交法院;
(3)法律不提倡捉奸,收集卿卿我我、男欢女爱等超越一般男女关系、过份亲妮甚至是捉奸在床的证据,难度很大,当事人往往通过拍照摄像收集。在收集这类证据的过程中,不要侵犯他人的隐私;
(4)是不要进入过错方和第三者的隐私空间收集证据。如果过错方在公共场所表现得过份亲妮,当然不在此列;如果原告在离婚双方的共同隐私空间收集证据,当然可操作;如果在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的隐私空间收集证据,在征得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操作;
(5)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抓了现行,除了拍照摄像取证外,不要有任何侮辱过错方或者第三者的过激的行为,否则容易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刑律;
(6)在取得证据后,要保护好过错方和第三者的隐私,不要把所取得的证据公之于众。否则可能因为侵犯他人隐私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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