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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财产分割

时间:2024-09-21 12:47:50 点击:146 次
婚后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

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 工资、奖金;

② 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 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对一方的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婚前个人财产是夫或妻一方在结婚前合法取得的财产利益,早期的婚姻法并未对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作出规定,婚后默认为共同财产或者经过一定条件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新婚姻法作出规定,只要是婚前个人财产,即使结婚后也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对此进行分割。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或因婚前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获得的利益分割。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此可见,因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不可分割,而因婚前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要保障自己合法利益需熟知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并了解其分割方式,如果对婚前个人财产保护不当,自身权益就会受到损失。

婚后对一方继承的财产如何分割

婚后一方接受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所继承的遗产,遗产包括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因此因继承所得的财产也不以所有权为限。此类财产的取得纯粹系基于夫妻一方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而依法享有的继承权,与其婚姻关系无关。作为一种财产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应当尊重原财产所有人即被继承人的意志,不应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第18条第3项将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分为两种情况:如果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即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否则,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这类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区分情形,分别对待:

一方婚后通过法定继承方式所继承的财产,因不可能具有第18条第3项所规定的条件,因而全都属于共同财产。

一方婚后通过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如果立遗嘱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明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即应属于接受继承的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婚后通过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如果立遗嘱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没有明确指明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夫妻双方又未对此项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的,则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对按揭财产如何分割

通常情况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

如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财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离婚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通常意义下的房屋并无区别。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1、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

按照上述的分析,这类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

2、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

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3、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

而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或者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的分配,也只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由哪一方承担剩余债务中的具体的比例,不能对抗债权人(银行)。

而离婚当事人一方因为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比例承担债务的,可以向对方追偿。

婚后对父母赠与的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婚姻生活中,很多财产上的问题,比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

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成“纸面”说明,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融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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