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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证据调查

时间:2024-09-22 13:21:54 点击:99 次
同居的概念

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1、同居关系的主体是未婚男女。

2、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3、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名义和长期共同生活的形式,并为群众所公认。

4、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既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也有一部分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违法婚姻。

同居证据如何调查

法庭调查过程中要求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在调查收集同居证据的时候要注意一下几点:

1、要明确同居的真正概念。

2、要注意男女双方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要特别注意收集男女持续稳定的居住这一重要特点。

4、要有充分的人证。

5、必要时也可以请警方配合。

6、如果诉讼已经开始也可以请法院进行调查。

同居证据调查案例

案情

37岁的王岚和江扬是一对分居夫妻,一个在浙江、一个在南京,两人有一个正上初中的儿子。3年前,他们在南京买下了自己的房子。在10多年的夫妻生活中,两人聚少离多,可两人的个性都很强,为鸡毛蒜皮的事也要争争吵吵,但吵过也就算了,感情并未有太大的波澜。 2003年4月的一天,王岚突然收到江扬的来信。江扬在信中提出分手,为此两人开始争吵不休,家庭“战事”连绵。

2004年9月,江扬抢先一步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诉状中江扬列出了王岚的一大堆缺点,称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在王岚。

王岚同意离婚,但表示原告对婚姻不忠,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财产应当多判给她。

10月11日下午,法院正式开庭对案件展开审理。法庭辩论中,王岚认为原告长期与已婚单身女性合居一屋,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同居行为,系婚姻不忠的过错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岚向法庭出示了证据。

面对王岚提交的证据,江扬辩称:“这些能说明什么?我和画面中的女人只是好朋友关系。我和异性朋友合居违背哪一条法律了?我们各居一个房间,双方是清白的……”

审判

日前,法院就此案作出宣判。法院认为:原、被告一致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被告主张原告与异性长期同居存在过错,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此事实,故本院对此事实不予采信,对被告主张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财产分割上,法院从照顾妇女一方原则出发,判决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75000元,王岚在浙江的房产仍归其所有。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法理与情理相碰撞的官司,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下,极具现实意义。从情理上说,两个均有家庭的异性男女合居一屋肯定是不妥当的,这种行为不管有多少美丽的托词,都会对双方的家庭带来致命的伤害。王岚掌握的证据之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因为没有更直接的证据证明江扬与罗娟有不正当的性关系,也就是说两人的合居尚不能认定法律意义上的‘同居’。”

针对此案判决引发的争议,承办此案的法官杨向涛表示,江扬与另异性合居,按一般思维他们可能存在不正当的关系,但作为法官判案必须重事实证据,在没有清晰的证据锁链面前是不能盲目地用推理来判案的。法院就这一个案作出的判决,并不代表法律就支持已婚男女与异性合居,道德层面的问题,一概寄希望于法律手段调整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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