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房产为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
(二)该房产为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前全额购买,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
(三)该房产为夫妻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四)婚前夫妻一方父母购房。
婚前房产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有时间点的区分,一是“婚前”和“婚后”的区分点;二是“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视为购买房产成功。
对于第一个问题很简单,我国法律规定,自领到结婚证开始就是婚后。重点是第二点,到底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什么时候才算购房成功。根据社会上常出现的情况,这里分别说明:
(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一般认为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
(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前夫妻一方支付首付后产权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共同财产还债,那么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理解为是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
(三)婚前夫妻共同购房。如果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能显示房产属于两人共有,则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四)婚前夫妻一方父母购房。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父母购房,产权登记为子女名下,默认为对子女的赠送,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相关案例案情:
2006年10月,李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15万元,随后,李先生从银行贷款20万元。一年后,李某与张某结婚,当时这套住房已升值到40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007年,李先生拿到房屋产权证,证上写的他一个人的名字。今年,李先生和妻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此时房子市值已达60万元。双方谈及房屋分割问题时,李先生认为该房为其个人财产,理由是该房系其与张女士结婚之前所购,且首付款都是其个人婚前财产;张女士认为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产权证是房屋产权取得的法定凭证,该房产证取得在婚后,自然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房子到底属不属于李先生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升值部分如何分割?
解析: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并没有对婚前个人房产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指出通用的法则,房产只是作为财产表现形式之一,应该在上述法律约束范围之内。
这涉及到民法理论中物权和债权的关系。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个人名义购买房产之后即成为产权人,对于其所购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权益。其用于支付房款的银行按揭贷款,实际上是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从表面看,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也为房屋产权的取得在做贡献;但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仅仅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改变房产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贷款属于其个人债务,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另外,李先生婚前和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并且已经付首付款,这可以作为李先生拥有该房产的证明,而房产证只是拥有产权的标志,即使没有办理房产证,该房子依旧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不再承认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可经过一定时间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先生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张某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返还。根据物权的登记公示效力,房屋的产权没有变动,李某仍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而发生变化。
界定婚前房产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婚姻法》并没有对婚前个人房产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指出通用的法则,房产只是作为财产表现形式之一,应该在上述法律约束范围之内。
婚前财产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三)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四)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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