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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结婚年龄

时间:2024-09-24 13:06:29 点击:141 次
新婚姻法结婚年龄

我国《新婚姻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所以,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新婚姻法结婚年龄的特殊规定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新婚姻法晚婚年龄

我国《婚姻法》没有晚婚年龄的规定。只是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司法实践中,男性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性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婚年龄与法定婚龄不同,它不是强制性的,而只是鼓励性、提倡性的结婚年龄。

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案例

案情

杨某(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朱某(男)1977年1月4日出生,二人于1997年9月相识,1998年5月4日登记结婚,1999年3月生育一男孩。由于当时二人均未到法定婚龄,故二人采用假身份,隐瞒真实年龄,用假名字等手段,骗取结婚证。现因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于2008年1月13日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宣布结婚无效。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对于原告起诉宣布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决定。其理由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杨某与朱某在骗领结婚证时是未到法定婚龄,但在10年后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此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效的婚姻情形即未达到法定婚龄情形已经消失,因此法院理应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法院作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决定是对的。理由有:

第一,杨某与朱某在骗领结婚证时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是采取隐瞒真实年龄,改名等手段骗取结婚证的,如果在此之后双方有一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都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当然,最迟不得迟于2000年8月13日,因在这个时间之后申请的话,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法院则不予支持。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条规定的“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这是对《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的补充说明,是强调该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经审查,是无效的应该判决宣告无效,如果经审查无效情形已经消失,那么就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同时,解释(二)还说明一个问题,一旦经确属无效婚姻,即使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第三,当呈人采取隐瞒真实年龄,改其姓名等手段骗取结婚证,这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之一,而不是认定婚姻无效的标准。简而言之,法律规定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是结婚的法定年龄,这可能不是最佳结婚年龄,但是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那么谁就是违法行为,婚姻也就属无效婚姻,但这也只能在无效期内提出,否则在法定无效情形消失的情形下,那么法院也将会不予支持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法定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提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将会依法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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