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早期的婚姻法等相关法规中,对婚前财产并未规定,默认结婚后所有财产都为双方公共财产。但经过修改的新婚姻法中增加了对婚前财产属夫妻一方所有。
如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现实生活中,界定婚前财产因各自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在理解婚前财产时需注意: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需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是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还是婚前个人财产。例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随着人们生活的富裕及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意识到对婚前财产的合理约定及寻求法律上的帮助是必要和重要的。但由于男女各方面情况的不同,因此不能一概而论的依据法律上所列举的婚前财产来划定,不同情况还需不同的分析和解决。
夫妻婚前财产能否分割现实生活中,人们有时会有一些误解,认为只要是双方结婚了,无论是谁的财产,都有分割的权利。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对于什么财产可以分,什么财产不能分,财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分,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分,人们并没有搞清楚。
首先,婚前财产是结婚前夫或妻一方已经取得的财产,我国最新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夫或妻一方财产的取得,除了法律的规定外,还可以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或婚后财产进行约定,约定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对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可称为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在原则上是不需要分割的。
因此,综上所述,婚前财产,即一方所有财产,原则上是不能分割的,在现实中,一方的婚前财产也是不允许分割的。但就有人会问,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否可以经夫妻双方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然后进行分割?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也对此有规定,认为作为法定的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仍归一方所有,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生活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夫妻婚前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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