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变更抚养权一般打不赢,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一点。
案例:
小明和小红是一对离婚夫妻,他们有一个5岁的儿子小小明。在离婚协议中,小小明的抚养权归小红所有,而小明每月支付抚养费。然而,不久之后,小明开始觉得小红不适合照顾小小明,因为小红经常晚归,疏于照顾孩子,导致小小明经常受伤。
于是,小明决定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然而,法院审理此案时发现,小明虽然提出了一些小红的不良行为,但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小红不适合抚养小小明。相反,小红提供了孩子在她身边的照片、学校老师的证词等证据证明她对孩子的关心和照顾。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认为小红是合适的抚养人,小明无法获得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父母共同行使,父母离婚的,由法院判决或者父母协议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根据子女的利益确定。
结语: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变更抚养权并非易事,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来支持。除非对方的抚养行为明显不当,否则很难打赢这样的诉讼。因此,在考虑变更抚养权时,务必慎重考虑,并尽可能收集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