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办理失业保险业务机构申领手续(一般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一旦超过了60日就不予办理了,所以一定要赶紧办理。
何时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1)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档案代管机构,为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委托档案代理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申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是多久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是指从办理申领手续当天起至对应月份的前一天。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可再次申领。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又再次失业,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领取案例案情:钱某原是某企业职工,早在1999年3月就与企业终止了劳动关系,但一直没有进行失业登记。今年7月份他来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无条件地一次性发给失业保险金,其理由是原所在单位和个人曾正常缴纳失业保险金,既然已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就应该无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我们姑且称其为“退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下列三种情况:第一种,退工人员无条件地要求将核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给付;第二种,退工人员因没有及时登记,要求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至失业登记前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补发;第三种,退工人员因不再具备申领条件(如退休、再就业等),却要求继续给付停发或暂时停发的失业保险金。
案情分析: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是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共同缴纳、政府给予补贴并兜底的模式筹集的。从资金来源来看,它既不属哪一家具体单位和个人所有,也不属哪一级政府和部门的资金。它是专门用于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其再就业的专项基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非本人主动放弃就业机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退工人员。退工人员只有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就业转失业登记,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目前确实处于失业状态,才能申领到当月的失业保险金。也就是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经过退工后的应领待遇的认定和失业登记后的申领待遇的认定。
退工后的资格认定是指职工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所在单位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有关手续、职工档案等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其参加失业保险年限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核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但此时还没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因为还需要进行失业登记后的资格认定。
失业登记后的资格认定是指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顾名思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对象必须是失业人员。失业是指劳动者有能力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合适的职业而失去收入的情况。因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才能认定为失业人员:一是在劳动年龄以内有劳动能力;二是目前无工作,也就是说没有从事有报酬的社会经济活动;三是以某种方式正在积极寻找工作。反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发或暂时停发失业保险金:一是重新就业的,即从事有报酬的社会经济活动;二是应征服兵役的或全日制学校上学的;三是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四是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或移居境外的;五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机构介绍工作或转岗培训的;六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显然,退工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转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审核。而本文开头提及的钱某,虽然与原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及时进行失业登记,与原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就业情况不得而知,所以目前只能在进行失业登记后,接受资格认证,符合条件的,从当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