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 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养老保险的缴费数额养老保险缴费数额计算方法:
(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职工工资总额×60%~300%×8%。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布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资为每月747元,因此缴费基数可以在747—2241元之间自主选择(即省社平工资每月747元得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747×18%×12=1613.5元,最多为:2241×18%×12=4840.6元。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
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
(一)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03年为7%,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到8%)。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养老保险交多少年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年缴费)必须达到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才能按月领取退休金,如果超过15年则缴费年限越长退休金就越多。
如果经济允许的话建议你还是交纳到退休为好,办理退休按月领取退休金。其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免缴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帐户暂予保留,待重新就业时办理续保手续,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影响养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也越多。
养老保险纠纷如何处理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获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一项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予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这类劳动纠纷案件时,应按纠纷的不同情况。
(一)规定企业应向机构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而拒不交纳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教育企业行政领导,督促企业履行义务,并裁定企业行政负担由此产生的其他义务。
(二)劳动合同中未规定企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指明劳动合同的不完善之处、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及由此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并裁定企业应在一定期间内向社会保险机构补交养老费和滞纳金。
(三)企业以谈判时未讨论须承担职工养老保险费为由,拒不交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明确指出,谈判时未涉及该项内容,并不能免去其法定义务和责任,企业仍有交纳职工养成老保险费用的义务。
(四)企业在职工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补回企业为其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清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裁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要求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坚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裁定其承担因不履行劳动合同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但不能支持企业要求职工交回养老保险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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