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方面三方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其中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工会法也明确规定了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是公正合理地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环节,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听取各方面意见,正确行使仲裁权,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变更、解除、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认定无效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6、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等情况下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原则第一,必须坚持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原则,坚持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仲裁机构的定位在我国是有争议的。我们认为,根据仲裁法的精神,仲裁机构应当坚持民间,与行政机构脱离。保持独立性,才可以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第二,坚持仲裁员的专业化。仲裁员都为聘任制,与北京仲裁委员会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员守则提高了仲裁员的聘任条件,注重发展有潜质的仲裁员,不断更替仲裁员队伍,实现优胜劣汰。充分保证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知情权,当事人可以从电子查询系统查 询仲裁员的专业背景、审理案件的经验情况,仲裁员只有在具备案件审理的能力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当事人选定和仲裁委的指定。北京仲裁委员会坚持仲裁员自己制作裁决书的原则,并对仲裁员进行培训,而且在仲裁员守则中对仲裁员的考核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吸收国外先进的仲裁制度经验 和做法。我国仲裁机构的发展要以国际先进仲裁机构为目标,不断加强交流,但也应当避免照搬照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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