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法定假应照发年终奖
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均属于法定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的规定,劳动者在休法定假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支付报酬,用人单位自然也就必须全额支付;年终奖,而不得扣除。
(二)提前离职该拿年终奖
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那么离职劳动者也应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未规定年终奖,但事实上已发年终奖,用人单位也必须向离职劳动者发放,从司法实践上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同样会支持此类离职劳动者按照在岗时间,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三)未满一年也有年终奖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或是用人单位已制定发放年终奖的具体办法,且新进入、未满一年的劳动者确已付出相应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约定或比例向其发放年终奖。
(四)年终奖不能拖欠
就性质而言,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因为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也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1、生产奖;2、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5、其他奖金。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则进一步指出: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故推迟年终奖的发放,无异于欠薪。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已明确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五)年终奖不得以实物折抵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正因为年终奖属于工资,决定了用人单位只能以人民币的形式发放。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一)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即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新个税法实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薪族不再缴纳个税。
(三)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税费相关法律规定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
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文件还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都可以适用新的方法计算纳税。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案例王女士某月工薪收入减除三费一金和费用后是4000元,那么该月应税所得额是(4000-2000)=2000,当月应缴个得税2000×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175元;
如果王女士该月工薪收入减除三费一金和费用后是4001元,月应税所得额则为(4001-2000)=2001元,当月应缴个得税2001×适用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300.15-125=175.15元。由此可见多发1元,税后所得就会多得8毛5,无论放在哪一个点上,这个点它永远都不会变成“临界点”。
换一种计算方式结果也是一样,但比较容易看清楚计算原理。先把案例中月应税所得的2001元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档次摊开,看成500 1500 1元分别适用三个档次的税率计算,再将结果加总:500(不超过500元部分,适用第1级税率)×5% 1500(超过500元-2000元部分适用第2级税率)×10% 1(超过2000元-5000元部分适用第3级税率)×15%=25 150 0.15=175.15元,结果一样。将两个计算过程整理比较一下,即:
2001×15%—速算扣除数125=500×5% 1500×10% 1×15%
2001×15%—速算扣除数125=500×(15%-10%) 1500×(15%-5%) 1×15%
2001×15%—速算扣除数125=(500 1500 1)×15%-(500×10% 1500×5%)
2001×15%—速算扣除数125=2001×15%-125
通过这个运算过程我们就会发现数字125其实就是该级税率适用的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本身并不改变征税的多少,不是法定税收要素,也不是税法的明文规定,它只是由法定的税率和应税所得额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简便计算中必然确定的固定数字。
现在我们把年终奖计算方法和现行月收入计算方法放在一起来比较下:
1、年终奖计税(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月工薪收入计税(减除扣除项目和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两条计算公式所不同的部分仅是“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和“月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是年终奖,一个是月收入。第一道公式适用的速算扣除数是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二条的“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确定的。其界定所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时,年终奖是分成12个月来适用的,计算应纳税时,则用年终奖乘以该税率减去和月收入计税同样的速算扣除数。很明显,这里面转换了一个概念,在计算过程中减去用年终奖分成12个月所界定的速算扣除数是没有必然联系的,有拼凑的感觉,也没有多大意义。当然,对纳税人来说,减去这个速算扣除数,可以降低税负,自然是好事。但是,这种计算方法还面临着很多问题不能解决,在临界点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不公平的税负,催生种种避税现象,因此,相关决策部门在税法规定的范畴内不断探索、寻找一种更加公平、合理、合法的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
国税发[2005]9号文的出台,应该说曾经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这种计算方法产生的“临界点”,还是违背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的税制设计原则,在两个级距的临界点必然会出现税负增加超过应税所得额增加的现象,使个人税收负担显得有些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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