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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工资

时间:2024-07-04 13:05:39 点击:154 次
不发工资的法律责任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3条规定,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企业违反工资支付义务,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或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违反了工资支付义务,除了要支付或补足劳动报酬之外,还有可能承担对劳动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企业的违规成本是比较高的。

不发工资如何维权

根据劳动合法第38条及第47条的规定,企业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根据上文中关于企业法律责任的阐述,劳动者还可在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要求企业加发相当于其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综合起来讲,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投诉

对于劳动者来说,敢于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政府劳动局)投诉或者反映是至关重要的。劳动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立案查处,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5条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就上述事项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有关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金额没有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那么仲裁裁决仅对企业具有终局效力,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有关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金额超过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那么仲裁裁决对劳动者和企业都不具有终局效力,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者除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外,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受理,受理之后,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要求的,人民法院将在受理之日起15内向企业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企业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被法院支持导致法院裁定支付令失效的,劳动者也不是全无办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只要劳动者手里有企业的工资欠条,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用在此之前先去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企业在收到支付令之后超过15日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发工资案例

案情:1991年,现年24岁的张景洪从部队转业后,被河南省项城市军队转业安置办公室分配到项城市公路段工作,并与该公路段签订了1995年至2000年为止的。1997年4月,张景洪所在的项城市荣楼收费站按国家规定被解散后,项城市公路段陆续给其他工作人员安排了工作,但一直未给张景洪安排工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1998年11月份,张景洪向项城市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审理,下达了项裁字(1999)2号裁定书,裁定项城市公路段免收张景洪20000元公路发展基金,并给张景洪安排工作,从1998年9月份以后,以月工资437元为准补发工资。项城市公路段亦同意在1999年3月份安排张景洪重新上班,按仲裁裁决给张景洪补发工资。

张景洪以裁定书的第二项补发工资的时间确定不妥为由,遂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经双方认可,法院查明了张景洪在1998年9月份以前的月工资为361元,10月份以后,月工资为437元。

审理: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张景洪与被告项城市公路段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被告单方停发原告工资,没有依据,原告要求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对此纠纷,被告应负完全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7条第2款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项城市公路段自1997年5月至1998年9月以每月361元,自1998年10月至1999年2月以每月437元给原告张景洪补发工资,以上合计应补充工资 8322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补发完毕。

怎么要回被拖欠的工资

一审宣判后,被告项城市公路段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补发原告全部工资会损害本单位合法利益为由提起上诉。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项城市公路段对其上诉理由提供不出有效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一例因用人单位拒绝补发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该法第17条第2款亦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1995年至2000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被告却在原告所在收费站解散后,重新给其他工作人员安排了工作,而唯独不给原告安排工作。按照《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的情形,被告又无任何证据、任何理由明确表示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且显失公平。后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虽同意给原告安排工作,但拒绝从1997年5月补发原告工资,因此,发生此纠纷,被告应负完全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毅然诉至法院,经过一、二审判决,最终讨回了公道,其行为确实令人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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