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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时间:2024-07-03 12:10:39 点击:128 次

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对孩子是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那么,十岁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十岁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十岁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是否有责任要看需要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没有尽到,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十岁孩子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学校应当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2、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3、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5、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6、其他应当保护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就是“十岁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的相关内容,孩子十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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