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两人因母亲患病后的治疗、照料事宜发生矛盾,哥哥在母亲病故后未通知妹妹参加母亲丧礼,不告知母亲葬址,墓碑上也没刻妹妹一家名字。妹妹起诉至法院,要求哥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哥哥向妹妹赔礼道歉,并将妹妹一家名字刻在墓碑上,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要求他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需要对方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其次要求侵权人的行为有损害后果,也就是说因为对方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自己精神上的痛苦。
而在本案中,虽说哥哥不告知妹妹母亲去世消息,不让其参加母亲葬礼、祭奠母亲的行为会给妹妹的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但是这种行为确实是不违法的,既然不违法,那也就不符合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妹妹的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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