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后来他从公司离职。离职后,该保险公司的营销部经理刘某发现小王曾发朋友圈辱骂自己,内容包含“把公司搞得乌烟瘴气”“张口就骂”“垃圾领导”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语,并希望大家转发扩散。因此刘某以小王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王某所发布的朋友圈确实存在对刘某具有侮辱性的语言,而且因为这些语言是发布在朋友圈这种公开社交平台的,所以是会造成刘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刘某名誉权的损害。而对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是需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的。
所以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要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而且要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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