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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鹤律师: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能否扣除保险赔付的款项?

时间:2024-07-21 12:42:12 点击:74 次

侵权人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后,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受害人投保相关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机构进行赔付后,受害人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对此,侵权人的责任承担范围是以实际产生的损失为限还是受害人负担的部分为限?

网友咨询: 公民甲因医院乙的治疗失误受到人身损害,花费医疗费8万元,其中由社会保险机构报销3万元,由商业保险机构赔付2.5万元。甲诉至法院主张乙赔付医疗费8万元,乙认为自己只需承担甲个人负担的部分,该观点是否合理?

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戚鹤律师解答: 乙应向甲赔付8万元。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甲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乙对其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乙的责任的理由。乙赔偿后,甲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戚鹤律师解析: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而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戚鹤律师:律师团队,术业有专攻,包含非诉律师、民事诉讼律师、刑事诉讼律师、行政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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