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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伤害,由谁来担责?

时间:2024-08-02 13:06:57 点击:155 次

意外伤害,对于某一个孩子而言,是小概率事件,但对于一所几百人乃至几千人的学校而言,就是大概率事件。那么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伤害,由谁来担责?

网友咨询:

小董和小李是某小学学生,今年均七岁。一天午休时,两人在学校操场嬉戏打闹,其间小李在追逐小董时不慎被地面未铲除的雪绊倒,结果磕坏了门牙。应该由谁来承担对小李的侵权责任?

贵州胜纳才律师事务所李睿律师解答:

首先,小李是在与小董的追逐打闹中受伤,因此小董负有过失侵权责任。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可知小董的监护人应当对小董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可知午休时间也属于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期间,同时为了防止学生在操场运动时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当然负有及时清除操场上积雪的义务,但是,学校未能积极履行这一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学校方面也存在一定过失;最后,小李本人在奔跑时未能注意到脚下积雪而摔倒,因此本人也存在过失。

小李的监护人可以把小董、小董的监护人、以及学校视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之诉,要求被告共同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贵州胜纳才律师事务所李睿律师解析:

法律法规维护的是公道,指向的是公平,并没有偏袒某一方。

因此,在孩子遭遇校园伤害后,家长一定要保持冷静,理性而为,弄清事件原委,划清责任,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决不能因爱子、爱女心切而感情用事,作出不当行为,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我们常说的“校闹”,就是这样的不当行为,它是孩子意外伤害的“次生灾害”。

律所高级合伙人,从事律师行业已有8年,了解当事人需求,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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