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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注意什么事项,有哪些注意事项?

时间:2024-09-13 07:38:36 点击:187 次

因第三人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范围内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看起来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暂且不论追偿是否能成功,因这还取决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那么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注意什么事项,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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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注意什么事项,有哪些注意事项?

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卫翔律师解答: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卫翔律师解析: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首先,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前提依据;其次,保险标的需因第三者的违约或者侵权而产生损害,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义务。通常司法实践中,不仅需以法律规定为审查依据,更要积极审核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即明确所要进行追偿的“第三者”是否为负有向被保险人赔偿义务的第三者。最后,保险人已经实际履行了保险金赔偿义务。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在其履行赔付保险金的同时已依法取得,该权利无需再次经过被保险人的权利转让。

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便会要求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确认书》或相关转让文件,以确保保险人的追偿权利的实现;但法院在审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时主要还是以保险人是否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作为判断保险人是否享有追偿权的判断标准。

卫翔律师,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执业20余年,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案件等领域有一定的造诣,既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公司及行政、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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