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行政赔偿的判决都能在法定期限内顺利地执行下来,当然也有极少数行政赔偿判决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那么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有异议申请人怎样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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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有异议申请人怎样救济?
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朱志军律师解答:
赔偿义务机关在全面审查申请人书面材料后,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申请人对此决定不服的,依法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加以救济。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
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须注意的是,诉讼期限的起算点并不是申请人收到不予赔偿的书面通知之日,而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三个月的期限。
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朱志军律师解析: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
(二)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三)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朱志军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经在司法行政机关当过多年司法警察,具有丰富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目前是齐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市律协建筑与房地产委员会委员、行政法律委员会委员,律所刑事部成员。